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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 判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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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二章:判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七庭。

时间:2020年1月1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天气阴,窗外是三月北京灰蒙蒙的天,云层压得很低,像要下雨又下不下来的样子。审判庭里却亮得刺眼——天花板上一整排LED照明灯全开着,白惨惨的光均匀地洒在每一个角落,没有阴影,没有明暗过渡,一切都暴露无遗。

旁听席坐了大约四十个人。前排左侧是关宇的家属——父母,一个姐姐,还有两个看起来像是叔叔伯伯的中年男人。父母都五十多岁,穿着显然是为了今天特意换上的、不太合身的深色衣服。母亲的眼睛红肿,从开庭起就一直用手绢捂着嘴,肩膀时不时抽动。父亲坐得笔直,但脸色铁青,双手死死抓着膝盖上的布包,指节发白。

后排坐着些记者,还有几个看起来像机关干部的人,都穿着深色夹克,面无表情地坐着。更后面零星坐着些旁听群众,有的交头接耳,有的低头看手机,但法庭的肃穆气氛让他们动作都很轻。

审判区,正中央高台上是审判席。三名法官已经入座,中间的是审判长,五十岁左右的女性,短发,戴着金丝边眼镜,法袍穿得一丝不苟。左右两侧是一男一女两名审判员,年纪稍轻,也都穿着法袍,坐姿端正。

审判长左侧是公诉人席,坐着两名检察官,一男一女,都穿着检察制服,面前摊开厚厚的卷宗。右侧是辩护人席,坐着关宇的辩护律师,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人,穿着律师袍,表情严肃但略显疲惫。

而被告席上,关宇站在那里。

他穿着看守所的蓝色马甲,里面是灰色的囚服,头发被剃得很短,几乎贴着头皮。脸瘦了一圈,颧骨突出,眼窝深陷,但眼神里还残留着某种不服气的光。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铁链垂在地上,随着他细微的动作发出轻微的金属摩擦声。

法警站在他身后两侧,都是一米八以上的壮实小伙子,腰板挺得笔直,眼神直视前方,不看被告也不看旁听席,只是站着,像两尊不会动的雕塑。

审判长敲响法槌。

“砰——”

声音清脆,在寂静的法庭里回荡。

“现在开庭。”审判长的声音通过麦克风传出来,平稳,清晰,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被告人关宇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一案,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她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最后落在关宇身上。

“被告人关宇,请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关宇抬起头,嘴唇动了动。

声音有点哑:“关宇,男,1999年4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他说得很慢,每个字都像从喉咙里挤出来的。说到“无业”时,声音低了下去。

审判长点点头,看向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左侧的男检察官站起来。他四十岁出头,国字脸,眉毛很浓,声音洪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京一分检刑诉〔2020〕第87号。”

“被告人关宇,男,22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宇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于2020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官停顿了一下,翻过一页。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关宇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超神学院训练基地内,多次公开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雄兵连战士葛小伦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损害葛小伦同志的名誉、荣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17日下午,在超神学院训练基宿舍,被告人关宇与同期学员伊万、张贝贝,公开宣称:‘照我说,雄兵连也就是被吹出来的。都是爹生父母养的,吃五谷杂粮,能有多神?还不就是基因好点,装备牛点。真要让我有了他那‘银河之力’,我肯定比他玩得转……’”

“经查,上述言论被同期学员张贝贝、韩菲等人亲耳听闻,并有训练基地监控录像及音频记录佐证。”

检察官又翻了一页。

“二、2019年12月15日晚,在超神学院学员宿舍楼309房间内,被告人关宇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超信’群组‘三期学员交流群’(群成员共18人),发布多条文字消息,内容包括:‘葛小伦算什么战斗英雄?不就是运气好被选中了?我要是也有那基因,天河战役我也能上’、‘雄兵连说白了就是国家造的神话,糊弄老百姓的’、‘等老子有了超能力,看谁还认他那个英雄’。”

“上述消息截图已作为电子证据固定,经司法鉴定,确认系被告人关宇本人账号发布。”

“三、2019年12月3日上午,在超神学院训练场,被告人关宇在进行体能训练时,对教官安排的训练内容表示不满,当众宣称:‘练这些有什么用?真上了战场还不是看谁基因好?葛小伦那种货色都能成英雄,说明这英雄也没什么含金量。’”

“该言论造成训练秩序混乱,被值班教官当场制止。”

检察官抬起头,看向审判席。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宇在超神学院训练期间,多次公然侮辱、诽谤中国人民解放军雄兵连战斗英雄葛小伦同志,其言论严重贬损英雄形象,损害英雄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坐下。

法庭里一片寂静。

只有旁听席上关宇母亲压抑的啜泣声,还有记者们快速记录时笔尖划过纸张的沙沙声。

审判长看向辩护人席。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站起来。他推了推眼镜,翻开面前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犯罪时年仅20岁,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其发表不当言论时,正处于超神学院高强度训练期间,身心压力巨大,情绪控制能力较差,部分言论系一时冲动所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的认识,并多次表示悔意。”

“第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虽然其言论在学员小范围内传播,但并未在大范围社会公众中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进入超神学院前,其在校期间表现尚可,无违法违纪记录。”

辩护律师顿了顿,声音放低了些。

“最后,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本有望通过超神学院的选拔改变命运,但因意志不坚、思想偏差而失去机会,现已追悔莫及。若判处实刑,对其本人和家庭都是沉重打击。”

他合上辩护词。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宇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其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较短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律师坐下。

审判长点点头,看向关宇。

“被告人关宇,你可以自行辩护。”

关宇抬起头。他的嘴唇在抖,眼睛在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席之间来回移动,最后定格在审判长脸上。

“我……”他开口,声音干涩,“我……我知道错了。”

这句话说得很艰难。

“我当时……就是心里不平衡。”他继续说,语速很慢,像在努力组织语言,“看着别人有超能力,能进雄兵连,能当英雄……我什么都没有……所以就……就说那些话……”

他低下头。

“我不知道那是犯罪……真的不知道……我以为就是……发发牢骚……”

“现在知道了……我认罪……我向葛小伦同志道歉……向雄兵连道歉……向国家道歉……”

他说到最后,声音已经小得像蚊子。

但法庭里很安静,每个人都听得清楚。

审判长看着他,看了几秒。

“被告人是否还有补充?”

关宇摇头。

“没有。”

“好。”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站起来。

“公诉人坚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公诉人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年龄虽轻,但已满20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高强度训练期间发表不当言论,恰恰说明其思想基础不牢、政治意识淡薄,不能成为从轻理由。”

“第二,被告人到案后虽能供述,但根据侦查材料,其最初在接受询问时曾试图抵赖,后在证据面前才不得不承认。所谓‘认罪态度较好’需打折扣。”

“第三,关于社会危害性。雄兵连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级作战单位,葛小伦同志是在天河战役等重大军事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战斗英雄。被告人在超神学院这一培养未来超级战士的特殊场所,公开侮辱、诽谤英雄,其行为不仅损害英雄个人名誉,更损害军队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言论虽未在大范围扩散,但在特定群体——即未来可能成为国家战略力量成员的学员群体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公诉人停顿,目光锐利地看向关宇。

“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就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挑战法律尊严。对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考虑到其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坐下。

法庭再次陷入寂静。

审判长与左右两名审判员低声交换了几句意见,然后抬起头。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槌敲响。

“砰——”

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起身,从侧门离开审判区。

法庭里的气氛稍微松动了一些。旁听席上有人开始小声交谈,记者们整理笔记,法警调整了一下站姿但依然笔挺。

关宇还站在被告席上,低着头,一动不动。他身后的法警也没有动。

他的母亲在旁听席上终于忍不住,哭出声来,被丈夫和女儿扶着,肩膀剧烈颤抖。父亲还是那副铁青的脸色,但眼睛死死盯着儿子的背影,眼眶发红。

十五分钟过得很慢。

又好像很快。

侧门开了。

三名法官重新入座。

法庭瞬间安静下来。所有交谈停止,所有动作凝固。连关宇母亲的哭声都压成了哽咽。

审判长扶了扶眼镜,翻开面前的判决书。

她的动作很慢,很郑重。

然后,她抬头,看向全场。

“现在继续开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七庭,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被告人关宇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她开始宣读判决书。声音平稳,字句清晰,每一个事实、每一份证据、每一个法律条款,都念得清清楚楚。

关宇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基本一致。

但判决书里多了些细节——比如他每次说那些话时的具体情境,在场人员的反应,后续的影响评估。

也多了些法律评价——

“被告人关宇作为超神学院学员,本应深刻认识雄兵连作为国家战略力量的特殊性质,本应以英雄模范为榜样,刻苦训练,报效国家。但其因个人思想偏差、心理失衡,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战斗英雄葛小伦同志,言论内容严重失实,主观恶意明显。”

“葛小伦同志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雄兵连战士,在天河战役等重大军事行动中英勇作战,为保卫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被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其名誉、荣誉不仅属于个人,更属于军队,属于国家,属于全社会。”

“被告人关宇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葛小伦同志的名誉、荣誉,更损害了军队形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尊崇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审判长顿了顿,翻过一页。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评议认为:”

“被告人虽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特殊场所——超神学院训练基地,针对特殊对象——国家战斗英雄,造成的影响在特定群体中尤为恶劣。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她抬起头,目光直视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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