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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警车饮血惊黎庶 京北鸣冤正法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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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平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豫南大地裹挟着末伏的余威,毒辣的日头炙烤着河南汝南县的柏油路面,空气里弥漫着尘土与热浪交织的沉闷气息。下午十四时四十分,汝南县汽车站东十字路口南侧,往来的行人脚步匆匆,路边的梧桐树枝叶蔫垂,几顶临时搭建的遮阳棚下,挤满了背着蛇皮袋、提着帆布包的民工——他们大多是来自周边村镇的庄稼人,正等着搭乘前往南方的务工班车,盘算着用汗水换取一家老小的生计。

“再等半小时,班车就该到了。”三十出头的王铁牛抹了把额头的汗水,拍了拍身旁儿子王小宝的肩膀,“到了工地上,跟着你叔好好干,年底咱就能盖新房。”王小宝刚满十八,脸上还带着稚气,攥着揣有身份证的塑料袋,眼神里满是对未来的憧憬。不远处,五十多岁的张桂兰正给丈夫李老实递水,两人盘算着挣够钱就给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治病;一群来自同一个村子的妇女坐在小马扎上,叽叽喳喳地讨论着务工的注意事项,欢声笑语在闷热的空气里飘散。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灭顶之灾正随着刺耳的刹车声悄然降临。

一阵剧烈的引擎轰鸣声突然划破喧闹,由远及近且带着明显的失控颠簸。众人循声望去,只见一辆悬挂“象警·07345”号牌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南汝县梁岗镇刑司公务用车)正沿着汝河大道由西向东疾驰,车速远超该路段限速,车身左右摇晃,如同醉汉般在车道内蛇形穿梭。驾车者正是南汝县梁岗镇刑司司长王杰鹏,他满脸通红,眼神迷离,方向盘在手中乱晃——上午参加完辖区某企业的“答谢宴”,他足足喝了两瓶高度白酒,明知公职人员严禁酒后驾车,更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办私事,却仗着自己的刑司司长身份,心存侥幸驾车返程,全然不顾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

“小心!”路边有人惊呼出声。话音未落,王杰鹏驾驶的警车突然失控冲向右侧人行道,先是狠狠撞上一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照明电线杆,“轰隆”一声巨响,电线杆根部断裂,带着顶端的灯具轰然倒塌。失控的警车并未停下,惯性推着它继续前冲,又撞上了前方十米处的另一根照明电线杆。第二根电线杆应声断裂,沉重的杆体带着电线横扫而下,精准砸中了路边等候班车的人群。

惨叫声、哭喊声瞬间撕裂了午后的平静。被砸中的民工们倒在血泊中,蛇皮袋、帆布包散落一地,衣物与尘土混杂着血迹,场面惨不忍睹。王铁牛下意识地将儿子护在身下,自己却被电线杆狠狠砸中背部,当场气绝身亡;张桂兰的丈夫李老实头颅遭到重创,鲜血染红了身旁的地面,她自己也被飞溅的碎石砸伤了腿,哭喊着丈夫的名字试图爬过去,却被混乱的人群绊倒;十八岁的王小宝从父亲身下爬出来,看着一动不动的父亲,吓得浑身发抖,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附近商铺的店主、路过的行人纷纷围拢过来,有人拨打急救电话,有人试图挪开压在伤者身上的杂物,还有人用手机记录下现场的惨状。王杰鹏从警车里爬出来,酒意被眼前的惨状惊醒了大半,他看着满地的伤员和尸体,脸色煞白,双腿发软,竟转身想逃离现场。“不能让他跑了!”一名年轻民工反应过来,冲上去死死抱住王杰鹏的胳膊,其他群众也纷纷围拢,将他控制在原地,直到闻讯赶来的汝南县城关镇巡捕司警员抵达现场,将王杰鹏带走调查。

当日傍晚,经南汝县第一百姓医院抢救确认,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死者中包括王铁牛、李老实等5名男性民工和1名随行的民工家属,伤者多为骨折、颅脑损伤等重伤,需长期住院治疗。伤亡名单公布后,汝南县一片哗然,尤其是死者家属和伤者亲属,悲痛欲绝,纷纷要求严惩肇事者王杰鹏。

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南汝县议事会紧急召开临时会议,通报了“九·一六”重大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会议现场,议事会代表们情绪激愤,来自农村的代表赵建国拍案而起:“王杰鹏身为刑司司长,知法犯法,酒后驾驶公务车辆致人死亡,六条人命啊!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对工农群众生命安全的漠视!必须严惩不贷!”经过三个小时的审议,会议以全票通过《关于罢免王杰鹏南汝县梁岗镇刑司司长职务的决议》,并立即通报南汝县监都察院,要求其启动调查程序。

南汝县监都察院于当日下午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王杰鹏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同步立案审查其违纪违法问题。经查,王杰鹏违反《大明国官员律》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严禁酒后驾车”规定、《大明国公路交通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危险驾驶”条款,且在事故发生后试图逃逸,情节极其严重。九月二十日,南汝县监都察院作出《关于开除王杰鹏公职的决定》,明确其不再享有任何公职待遇,终身不得从事司法及相关公职工作,并将案件移送至阳南府民生都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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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河省大理寺的指定,该案由阳南府阳南县大理寺负责审判。均平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阳南县大理寺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阳南府民生都察院公诉专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杰鹏提起公诉,出示了现场勘查报告、王杰鹏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138g/100l,远超严重醉酒驾驶标准)、证人证言、执法视频等证据。然而,王杰鹏的辩护律师辩称,王杰鹏系“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阳南县大理寺经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杰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年?六条人命就换五年牢狱?”判决结果公布的那一刻,张桂兰当场崩溃,她趴在丈夫的灵位前哭喊道,“我丈夫死得冤啊!那些当官的是不是包庇他?”王铁牛的妻子李翠花抱着年幼的女儿,泪水纵横:“我家男人没了,孩子没了爹,往后日子怎么过?这判决太不公了!”受害人家属们纷纷表示不服,他们认为王杰鹏身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仅判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轻,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辜负了工农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均平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以李翠花、张桂兰为首的十余名受害人家属,向阳南府民生都察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请求对阳南县大理寺的一审判决进行监督纠正。然而,阳南府民生都察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仅经过简单审查,便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书》,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家属们不服,又向阳南县人民监督协会提出申诉,希望通过群众监督推动案件再审,却遭到协会工作人员的敷衍拒绝:“这是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我们无权干预,你们还是回去吧。”

一次次申诉,一次次被驳回,地方司法机关的推诿扯皮让受害人家属们陷入绝望。他们变卖了家中仅有的财物,凑足路费,决定前往京北府——他们听说全国议事会是大明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事长朱静雯向来重视工农权益,或许只有到京北,才能为死去的亲人讨回公道。从汝南到京北,千里迢迢,家属们挤在绿皮火车的硬座车厢里,吃着最便宜的泡面,睡着冰冷的地板,心中只有一个信念:一定要让王杰鹏受到应有的惩罚。

均平三十五年六月十日上午,正是李森奇案调查报告提交全国议事会的关键时刻,大明法治建设的关注度达到顶峰。全国议事会大厦南门广场上,数十名衣衫褴褛、面带憔悴的受害人家属举着白底黑字的横幅,上面写着“严惩酒驾杀人犯王杰鹏”“还工农群众公道”“请求朱议事长为民做主”等字样。他们排成整齐的队伍,神情悲愤却秩序井然,没有过激行为,只是默默等待着。李翠花抱着丈夫的遗像,张桂兰拄着拐杖,王小宝穿着洗得发白的衣服,眼神里满是对正义的渴望。

此时,全国议事会刚刚结束关于李森奇案的专题会议,议事长朱静雯正陪同参会人员走出大厦。看到广场上的人群和横幅,她立刻停下脚步,示意工作人员上前了解情况。当得知这些是“九·一六”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因地方判决不公、申诉无门才千里迢迢赶来京北申诉时,朱静雯的脸色变得凝重起来。她快步走到家属们面前,声音温和却坚定:“乡亲们,你们辛苦了!我是朱静雯,有什么冤屈,慢慢跟我说,全国议事会不会不管你们的事,大明的法治绝不会让任何一个工农群众受委屈。”

朱静雯的出现让家属们激动不已,李翠花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泣不成声地讲述了事故的经过、地方的判决结果以及申诉过程中遭遇的推诿。朱静雯连忙扶起她,一边安抚家属们的情绪,一边安排工作人员将他们带到全国议事会接待室,详细记录情况。“乡亲们放心,”朱静雯明确表示,“你们反映的问题,全国议事会将立即启动调查,一定会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严惩违纪违法者,还你们一个公道。”

当日下午三时,全国议事会紧急召开扩大会议,将李森奇案与王杰鹏案合并研讨,议事长朱静雯主持会议,副皇帝朱悦薇、陈纺娘,全国议事会副议事长马淑贤、监都察院院长卓玛旺姆、民生都察院院长吴敏、刑部尚书李崇、大理寺卿张国栋等出席会议。会议通报了“九·一六”事故及后续处理的全部情况,朱静雯在会上严肃指出:“王杰鹏酒后驾驶公务车辆,造成6名工农群众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性质极其恶劣;地方司法机关对其仅判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轻,且对受害人家属的申诉推诿塞责,这不仅损害了工农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动摇了法治根基。根据《大明国百姓监督法典》《大明国司法监督条例》,必须立即启动提级侦查程序,由全国层面的司法、监察、监督机构联合介入,彻查此案,包括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地方包庇、失职渎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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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贤补充道:“工农代表的调查扎实有力,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如今李森奇案的联合调查机制已见成效,王杰鹏案可参照执行,确保两案同标准、同力度,彰显大明法治的公平公正。”经过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一、成立“九·一六重大交通事故联合侦查小组”,由副皇帝朱悦薇任组长,成员包括全国人民监督协会4人、全国议事会监都察院廉纪第二司6人、民生都察院重大案件检察部5人、刑部刑事司,交通司4人、大理寺审判监督庭3人,明确调查期限为六月十日至十一日,务必两日之内查清全部事实;二、依据《大明国监察法典》第五十条,由全国议事会监都察院廉纪第二司立即对王杰鹏采取异地留置措施,将其从阳南府监狱押解至京北府留置中心,重新开展讯问;三、由联合侦查小组兵分三路,连夜赴南河省、阳南府、汝南县等地,全面调取案件卷宗、执法记录、血液检测报告、庭审录像等相关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四、指定京北百姓大理寺负责本案的再审审理工作,与李森奇案同步开庭,彻底排除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五、同步立案审查阳南府民生都察院、阳南县人民监督协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推诿塞责等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六、联合侦查小组每六小时向全国议事会汇报一次进展,全程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月十日晚八时,联合侦查小组的三路人马星夜出发,奔赴各自目的地。与此同时,廉纪第二司的专员抵达阳南府监狱,依法出示留置决定书,将王杰鹏押解上专用囚车,连夜送往京北府留置中心。囚车一路疾驰,全程开启信号屏蔽,沿途由安全署内卫部队护送,确保万无一失。

六月十一日凌晨三时,王杰鹏被押抵京北府留置中心,讯问工作随即展开。起初,王杰鹏还抱有侥幸心理,坚称自己“当时饮酒后意识不清,属于过失犯罪”,对地方判决的量刑问题避而不谈,甚至试图以“已被开除公职、服刑过半”为由,请求从轻处理。然而,当侦查人员出示了新调取的证据——包括他案发前参加“答谢宴”时的饮酒视频、矿业公司老板的证言(证实宴请目的是为了在案件处理中寻求关照)、事故现场的详细测速报告(证实其车速达80公里/小时,远超该路段40公里的限速)、多名目击者关于其试图逃逸的证词——王杰鹏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

经过三轮连续讯问,王杰鹏终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均平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他接受辖区矿业公司老板的宴请,席间饮用高度白酒两瓶,酒后明知违法,却因“刑司司长身份特殊,没人敢拦”的傲慢心态,驾驶公务车辆返程。行驶至汝南县汽车站路口时,酒精麻痹神经导致操作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担心受到严惩,试图逃离现场,被群众当场控制。此外,王杰鹏还供述,在任梁岗镇刑司司长期间,他多次接受辖区企业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共计12万元,利用职权为企业在案件查处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线索被侦查人员一一记录在案,并同步调取了银行流水、礼品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与此同时,赴南河省的侦查小组在阳南府的卷宗库里,发现了诸多触目惊心的疑点:阳南县大理寺的一审判决书中,刻意淡化了王杰鹏“酒后驾驶公务车辆”“人员密集路段超速行驶”“事故后试图逃逸”等关键加重情节;阳南府民生都察院的审查报告中,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多项质疑均未回应,只是简单套用“判决合法”的模板;更关键的是,侦查人员在阳南县大理寺的内部工作记录中,发现了一份南汝县某官员的“批示便条”,上面写着“此案关乎地方形象,宜从轻处理”,正是这份便条,直接导致了一审的畸轻判决。

赴汝南县的侦查小组则在事故现场和周边村镇,获取了大量鲜活证据。他们重新勘查了事故现场,结合当年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用三维建模技术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走访了幸存的伤者和受害人家属,记录下他们一年多来的艰难生活——王铁牛的妻子李翠花靠打零工抚养年幼女儿,张桂兰因腿伤无法劳作,家中生计无着,伤者们因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病情一再延误。侦查人员还询问了当年参与救援的医护人员和巡捕,证实了事故的惨烈程度和王杰鹏试图逃逸的事实。此外,侦查人员还查明,阳南县人民监督协会在收到受害人家属的申诉后,未按《大明国百姓监督法典》规定的程序召开听证会、调取证据,而是直接予以驳回,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

六月十一日晚九时,联合侦查小组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将长达两百页的《九·一六重大交通事故联合侦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全国议事会审议。报告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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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王杰鹏的行为已触犯《大明国刑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危险方法导致工农死亡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大明国公路交通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严重醉酒驾驶罪”,《大明国工农权益保护法典》第四十九条“侵害工农生命财产安全罪”,《大明国刑部巡警巡捕律》第七十八条“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罪”,《大明国官员律》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违纪罪”等多项法律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其一,王杰鹏作为公职人员,明知酒后驾驶违法,仍酒后驾驶公务车辆在人员密集路段高速行驶,失控后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后果,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符合“判处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的量刑标准;其二,受害者均为准备外出打工的工农群众,王杰鹏的行为直接剥夺6名工农的生命,给家属造成毁灭性打击,构成“以危险方法导致工农死亡罪”,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其三,王杰鹏利用刑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企业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办私事,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因其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故,符合“最高判处死缓”的量刑标准。

二、阳南府民生都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对受害人家属的监督申请敷衍塞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罪”;阳南县人民监督协会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受害人家属的申诉,直接予以驳回,构成“监督失职罪”;南汝县某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面“打招呼”,试图干预司法公正,构成“干预司法罪”。

三、建议由京北百姓大理寺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对王杰鹏作出公正判决;对阳南府民生都察院、阳南县人民监督协会相关责任人及南汝县干预司法的官员,由监都察院立即留置立案审查,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完善公职人员酒后驾驶治理机制,强化工农权益司法保护,堵塞监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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