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何遵约法 , 韩弊烦刑 (hán bi fán xing)。(1/2)
何遵约法(hézūnyuēfǎ),韩弊烦刑(hánbìfánxíng)。浓缩了秦汉之际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路径:前者是萧何遵循刘邦“约法三章”精神,制定简约宽和的《九章律》,奠定西汉四百年基业;后者是韩非所倡导的严刑峻法,在秦朝极致推行后弊端丛生,最终成为秦二世而亡的重要推手。这两个典故并非孤立的历史符号,而是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法治”思想的两极实践——“约法”是“宽刑简政”的治世选择,“烦刑”是“重典峻法”的乱世逻辑。深入解析其思想渊源、实践过程、核心差异与历史影响,既能还原秦汉制度转型的复杂图景,更能窥见中国古代“礼法结合”治国传统的形成密码。
一、何遵约法:简约宽和的治世之选,西汉政权的合法性奠基
“何遵约法”的核心是“遵”——萧何遵循刘邦入咸阳后“约法三章”的政治承诺,在秦律基础上删繁就简,制定《九章律》,确立了汉初“宽刑简政”的治国基调。这一举措并非单纯的法律修订,而是对秦朝“烦刑”亡国教训的深刻反思,是刘邦集团争取民心、巩固政权的战略选择,更是中国古代法律从“严刑峻法”向“宽严相济”转型的关键节点。
1.历史背景:秦亡汉兴的制度反思与民心争夺
秦朝统一六国后,以韩非“严刑峻法”思想为核心,推行“繁法严刑而天下振”的治国策略。秦律条目繁杂、惩罚严苛,“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成为社会常态,最终引发陈胜吴广起义,强大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五年便土崩瓦解。
(1)刘邦“约法三章”:乱世中的民心契约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攻入咸阳,面对秦朝宫室珍宝与混乱的社会秩序,采纳张良、樊哙的建议,“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并召集关中父老豪杰,颁布着名的“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一举措看似简单,却蕴含着精准的政治智慧:
否定秦律的严苛本质:“余悉除去秦法”直接回应了关中百姓对秦律的痛恨,满足了民众对宽松治理的迫切需求;
确立核心秩序底线:“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仅保留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最核心条款,简约易懂、便于执行;
建立政治合法性:以“与父老约”的形式,将法律从秦朝的“君主专制工具”转变为“军民契约”,迅速赢得关中民心。史载“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为刘邦后来击败项羽、夺取天下奠定了坚实的民心基础。
(2)汉初的社会困境:亟需休养生息的制度环境
刘邦建立西汉后,面临的是“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的残破局面:
经济凋敝:秦末战乱导致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粮食匮乏、物价飞涨,亟需轻徭薄赋、宽刑简政以恢复生产;
民心浮动:秦朝的严刑峻法给百姓留下深重创伤,民众对新王朝的治理充满疑虑,需要稳定的法律秩序重建信任;
制度空白:“约法三章”虽赢得民心,但过于简约,无法应对国家治理中的复杂问题(如户籍管理、赋税征收、官吏职责等),亟需制定系统的法律制度。
在这一背景下,刘邦任命萧何为丞相,命其“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既延续“约法三章”的宽和精神,又弥补制度空白,成为汉初治国的必然选择。
2.实践过程:从“约法三章”到《九章律》的制度演进
“何遵约法”并非对秦律的全盘否定,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创造性转化,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体现了“应时便民”的立法原则:
(1)第一阶段:坚守“约法”精神,清理秦律苛政
萧何首先对秦律进行全面梳理,剔除其中最严苛、最不合时宜的条款:
废除连坐法:秦律规定“一人犯罪,株连三族”,萧何果断废除这一制度,仅惩罚犯罪者本人,减少无辜者受害;
减轻刑罚强度:秦律对轻罪处以重刑(如“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耐为隶臣”),萧何调整刑罚梯度,使罪刑相当,减少肉刑、死刑的适用;
简化法律程序:秦律诉讼程序繁杂,百姓动辄因“违法程序”获罪,萧何简化诉讼流程,降低民众守法成本。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减负”,通过清理苛政,延续“约法三章”的宽和基调,稳定社会秩序、安抚民心。
(2)第二阶段:制定《九章律》,构建系统法律体系
在清理秦律的基础上,萧何参考秦律的篇章结构,结合汉初治国需求,制定了《九章律》。这部法律共九篇,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之一:
继承秦律核心篇章:沿用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涵盖盗窃、杀人、囚禁、追捕、杂犯、量刑等核心领域,确保法律的延续性;
新增三篇适应汉初需求:增设《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户律》规范户籍管理、赋税征收、婚姻家庭等事务,适应小农经济恢复的需求;《兴律》规定徭役征发、工程建设等制度,避免过度劳民;《厩律》管理车马畜牧,保障交通与军需供应。
《九章律》的制定,实现了“简约”与“系统”的平衡:全文仅九篇,相较于秦律的繁杂条目大幅精简;同时覆盖国家治理的核心领域,满足了汉初从“乱世”到“治世”的制度需求。史称其“蠲削烦苛,兆民大说(悦)”,成为汉初“休养生息”政策的重要法律保障。
3.核心特征:“约法”的治世逻辑与价值取向
“何遵约法”所体现的治国逻辑,与秦朝“烦刑”形成鲜明对比,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层面:
(1)立法宗旨:以“民本”为核心,而非“君主专制工具”
萧何的“约法”始终围绕“安民心、促生产”展开:法律条文的制定以适应民生需求为首要原则,避免为了君主集权而过度压迫民众。例如,《户律》中对赋税的规定相对宽松,《兴律》中严格限制徭役征发的频率与时长,都是“民本”思想的体现。这种立法宗旨,使法律从秦朝的“压迫工具”转变为“治理工具”,赢得了民众的认同。
(2)法律内容:“简约易懂,宽严相济”
《九章律》的“简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篇章结构简单,仅九篇,便于官吏掌握与执行;二是条文表述通俗,避免秦律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让百姓能够清晰知晓行为边界。同时,“约法”并非“无法”,而是“宽严相济”——对杀人、抢劫等重罪依然处以重刑,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轻罪则减轻处罚,给予民众改过自新的空间,实现“惩恶”与“劝善”的统一。
(3)实施原则:“礼法结合,灵活变通”
萧何的“约法”并非纯粹的“法治”,而是融合了儒家“礼治”思想:在规范社会秩序的同时,重视伦理道德的引导。例如,《户律》中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延续了儒家“孝悌”伦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避免“一刀切”的严苛执行。这种“礼法结合”的原则,为后来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的儒家化埋下了伏笔。
4.历史影响:西汉政权的稳固与治国传统的奠基
“何遵约法”不仅为西汉初期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对中国古代治国传统产生了深远影响:
(1)保障汉初“休养生息”,推动经济复苏
《九章律》的宽和精神与汉初“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相配合,迅速扭转了秦末以来的残破局面:
农业生产恢复:宽松的赋税与徭役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得到开垦,粮食产量大幅提升;
人口快速增长: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宽和的法律环境,使人口从汉初的约1300万增长到汉武帝时期的3600万;
国力逐步强盛:经过文景之治,西汉“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为汉武帝时期的大一统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确立西汉政权的合法性,巩固统治基础
“约法”的推行,使刘邦集团兑现了“除去秦法”的政治承诺,向民众证明了新王朝与秦朝的本质区别。这种“以民为本”的治理模式,赢得了各阶层的支持:农民得以安心生产,地主阶级的财产与地位得到保障,官吏能够依法履职,最终形成了“天下归心”的政治局面,巩固了西汉的统治基础。
(3)奠定中国古代“宽刑简政”的治世传统
萧何的“约法”成为后世王朝“治世”的典范:每当王朝更替、社会残破时,统治者往往会借鉴“何遵约法”的经验,推行宽刑简政、与民休息的政策,如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明太祖初期的“大明律”修订,都延续了“删繁就简、宽严相济”的原则。这种传统,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避免了单纯“严刑峻法”对社会的破坏。
二、韩弊烦刑:严刑峻法的乱世逻辑,秦朝速亡的制度诱因
“韩弊烦刑”的核心是“弊”——韩非所倡导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严刑峻法思想,在秦朝被推向极致后,暴露出严重弊端:法律繁杂严苛、刑罚残酷无情、治理僵化机械,最终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秦朝二世而亡。这一现象并非韩非思想的完全失效,而是乱世“霸术”与治世“治理”的错配,是秦朝统治者对法家思想的片面解读与极端实践的结果。
1.思想渊源:韩非的法家思想与战国乱世的需求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融合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思想体系。其核心观点并非单纯的“严刑峻法”,而是适应战国乱世的“霸术”:
(1)韩非思想的核心逻辑:以“法”固“势”,以“术”驭臣
强调“法”的绝对性:韩非认为,“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根本工具,必须公开、统一、严厉,使民众“畏法而不敢犯”;
突出“势”的重要性:“势者,胜众之资也”,君主必须掌握绝对的权力,通过法律与刑罚巩固统治地位,防止大臣专权、民众叛乱;
重视“术”的运用:“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君主需用隐秘的手段考察、任免官吏,确保官吏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
韩非的思想本质上是为战国时期的君主提供“统一六国、巩固政权”的策略,其“严刑峻法”的主张,是针对战国乱世“礼崩乐坏、战乱频繁”的现实——只有通过严苛的法律,才能快速建立秩序、凝聚力量,实现国家统一。从这一角度看,韩非思想在战国时期具有其合理性。
(2)秦国对韩非思想的选择:统一六国的战略需要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始终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核心,韩非的思想与秦国的治理传统高度契合:
秦国地处西陲,受中原礼乐文化影响较浅,民众尚武、民风淳朴,对严刑峻法的接受度较高;
秦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需要高度集中的权力与严格的纪律,韩非的思想能够满足秦国“富国强兵、统一六国”的战略需求;
秦始皇嬴政渴望建立“万世基业”,韩非“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思想,恰好符合他对绝对权力的追求。
因此,秦始皇对韩非思想“见而悦之”,虽然最终因李斯的谗言处死韩非,但却将其思想全面付诸实践,成为秦朝的治国纲领。
2.实践过程:秦朝“烦刑”的推行与弊端累积
秦朝统一六国后,不仅没有调整韩非思想中“乱世霸术”的内核,反而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致,形成了“烦刑”的治理模式。其具体实践分为两个阶段,弊端逐步累积:
(1)统一初期:以“法”治天下,构建集权秩序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立即推行一系列基于法家思想的制度改革,以法律形式巩固统一成果:
制定繁杂的秦律:秦律以商鞅《法经》为基础,不断扩充条目,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仅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律文就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近三十种,条目繁多、规定细密;
推行严苛刑罚:秦律规定的刑罚包括死刑(车裂、腰斩、枭首等)、肉刑(黥、劓、刖等)、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笞刑等,且轻罪重罚,如“盗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耐为隶臣”,对轻微盗窃行为处以剃发服苦役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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