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法人初议(1/2)
夏元一四四年四月初十,午后。
洛阳皇宫,紫宸殿西侧,弘文馆
弘文馆内,气氛与早晨内阁会议时的沉静专注不同,此刻更添了几分拘谨与小心翼翼。
长桌两侧,人员济济。上首端坐着当今天子轩辕明璃,一袭常服龙袍,神色平和而威仪内敛。其左侧下手第一位,工部尚书沈清韵安静侍坐,面前摊开数卷文稿。内阁首辅裴烨、户部尚书李秉谦、户部左侍郎魏明远、户部右侍郎苏月、刑部尚书李成钧、大理寺卿张敦仁等中枢重臣依序而坐,个个面容肃穆。
然而,今日这弘文馆内最显局促的,却是长桌中下段及末端新增的几张面孔——东京道布政使卫振武,河南府知府崔允恭,以及新安、偃师、永安等洛阳周边数县的知县。这几位地方官,品阶最高不过从四品(布政使),最低的更是仅有七品,平日里莫说与天子同席议政,便是面圣的机会也寥寥无几。此刻身处这象征帝国最高议政场所之一的弘文馆,与皇帝、阁老、部堂大员们共处一室,几人皆是正襟危坐,后背挺得笔直,连呼吸都刻意放轻了许多,额间甚至隐见细汗。
弘文馆“长桌议事”的规矩,经过近一年的磨合,中枢大员们早已习惯。可对这些地方官而言,却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诚惶诚恐之余,亦感皇恩浩荡,不敢有丝毫怠慢。
明璃目光缓缓扫过全场,将众人的情态尽收眼底,却未多言,只淡淡开口:“今日召诸卿至此,所议之事,关乎国计民生,更关乎律法根基之拓展。沈卿,”她转向沈清韵,“此事由你首倡,便由你先为诸卿讲解概要。”
“臣遵旨。”沈清韵起身,向明璃及在场众人微微一礼,声音清晰平稳,“今日所议之核心,在于将‘法人’这一概念,明确定义并纳入我大夏律法体系。”
“法人”二字一出,不少人面露疑惑。裴烨、李成钧等世家出身的重臣则微微蹙眉,若有所思。
沈清韵继续道:“此概念并非凭空杜撰,实乃自古有之雏形,潜行于民间百态之中。诸位细想,一切涉及‘公产’——即非属单一私人,而属某一团体共有的财产之组织,皆可视为‘法人’之雏形。”
她一边说,一边示意身旁的内侍将早已备好的文稿分发给在场每一位官员。那文稿封皮上写着:《法人登记与公产管理通则(草案)》。
“最基础者,乃户籍册上所载之‘户’。”沈清韵解释道,“‘户’可作为家庭共有田产、宅邸的持有与管理单位。往上,宗族之内,族田、义庄、祠堂及其所属祭田、学田等产业,皆属宗族公产。再看宗教场所,寺庙、道观之田产、殿宇、香火钱粮,亦为其团体公产。至于官府,地方常平仓、官营作坊、驿传公廨等,朝廷各衙署所属官产,皆在此列。而民间商事,合伙经营之商号、同业汇聚之行会、商会,乃至日渐兴盛的票号、钱庄,其运营资本、店铺资产,亦属商人们共同认可之‘公产’。”
她略作停顿,让众人消化这些例子。“这些组织,无论大小,皆有三项共通之处:其一,拥有独立于成员个人财产之外的共有资产;其二,能以组织自身名义,对外订立契约、购置产业、从事经营;其三,需以组织之资产,对外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然长久以来,于律法之上,对此类组织之性质、其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之界限、内部治理之权责、对外行动之效力等,缺乏统一、明晰之界定。纠纷一起,往往纠缠不清,判案棘手,亦滋生产权模糊、管理混乱、侵占腐败等诸多弊病。”
此时,众人手中已拿到那份草案。明璃示意:“诸卿可先览草案总纲。”
众人依言翻开。草案开篇明义:
“本法所称法人,指拥有独立公产、以组织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之团体。包括:户籍册载之‘户’(可指代家族公产管理组织)、宗族、义庄、善堂、寺庙道观、商会、行会、合伙商号、票号钱庄、及其他经核准之团体。皇室、朝廷官署及所属官产,依特别法规定,其公产管理精神准用本法。”
接下来是数条核心细则:
“第一条,登记确权:法人可向所在地州府申请登记,领取‘法人户帖’。登记后,其名下的公产(田契、房契、银钱)得以官方背书,与成员个人财产在法律文书上明确分离。
第二条,章程备案:法人须制定‘管理章程’,写明公产来源、用途、管理人产生方式(如族老推选、会员选举)、重大决策流程(如变卖田产需经多数成员同意)、收益分配原则等,并报官府备案,章程变更亦需备案。
第三条,账目公开:法人需设立公产收支账簿,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成员公布概要(如祠堂向全族张榜)。官府有权在接到举报或有合理怀疑时,抽查审计其账目。
第四条,内部治理与外部责任:明确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侵占公产需加倍赔偿。法人可独立订立契约、拥有诉讼权,以其公产承担契约责任与赔偿。”
众人阅览间,神色各异。地方官员们大多仔细琢磨着具体操作细节;而裴烨、李成钧等则目光闪烁,显然在权衡此举对自身家族的深远影响。
待众人看得差不多了,明璃接过话头,声音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力量:“诸卿,律法中明定‘法人’,非为标新立异,实为化解积弊,根除乱源,保长治久安。”
她目光掠过裴烨与李成钧:“其一,为解世家大族之内忧。朕闻之,亦痛之。多少钟鸣鼎食之家,因族产管理混乱、分配不公,兄弟阋墙,亲族反目,内斗不止,损耗族力,甚而累及祖宗基业。规范公产管理,明晰权属,定立章程,旨在‘缓解内斗、凝聚族力’,使世家和睦,传承有序。”
裴烨与李成钧对视一眼,微微颔首。这个问题,他们深有体会。
“其二,”明璃语气转肃,“为遏制腐败,清明府库。寺庙田产侵吞善款,地方常平仓、官营产业公私混淆,挪用侵占;义庄善堂虚假捐赠,中饱私囊……此类情弊,诸卿奏报、密谍察访,所见还少么?公私财产若无律法明确定界,则贪墨之徒有机可乘,清廉之士无以自明。此法出台,便是要划清这条线,使公产管理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东京道布政使与几位知县闻言,面色都凝重了几分。
“其三,”明璃继续,“为规范商事,促进繁荣。合伙、商会、行会等,民间自有契约章程,然各地格式不一,效力参差,纠纷频仍。官府判案,往往需耗费大量精力辨明各方真意与权责。若能有朝廷颁布之通则作为基准,提供标准化范本,辅以登记备案之权威,则商事活动有章可循,纠纷自减,判案亦易。此非束缚商贾,实为助其行稳致远。”
户部尚书李秉谦与侍郎魏明远、苏月闻言,均露出思索之色。他们掌管钱粮,自然明白清晰稳定的商业规则对税赋征收、经济活络的重要性。
明璃言罢,看向众人:“草案精髓,大抵如此。诸卿有何见解,但说无妨。”
一阵短暂的沉默后,内阁首辅裴烨缓缓开口,声音沉稳:“陛下明鉴,沈尚书高瞻。规范公产,明晰权责,于国于民,确有益处。尤其于世家大族而言,若律法能助族产管理井井有条,免兄弟阋墙之祸,保祖宗基业长青,老臣……深以为然。”
刑部尚书李成钧亦点头附和:“裴相所言极是。族产纷争,耗损家族元气,若能以朝廷律法为据,定分止争,实为良策。”
然而,裴烨话锋微转,眉宇间凝起一丝忧虑:“然,老臣亦有所虑。宗族事务,绵延千载,乃礼法所系,自有族规祖训、宗族长老维系秩序。官府若以律法直接介入宗族内部公产管理,登记、备案、乃至稽查账目,恐……恐损宗法自治之体统,易招致‘朝廷手伸过长,干涉族权’之非议。此关乎礼法根基,不可不察。”
李成钧亦表赞同:“裴相所虑,亦是臣之所忧。宗族自有其法度,强行以国法覆盖,恐生抵触,反为不美。”
这担忧合情合理,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世家官僚的普遍心态。明璃未立即回应,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户部右侍郎苏月。这位以心思活络、善于折冲着称的女官,在接收到皇帝的目光后,心领神会,出言道:
“裴相、李尚书所虑,确为老成持重之言。下官以为,或可于‘强制’与‘自治’间寻一平衡。比如,对于宗族产业,可实行‘自愿登记’。族规若善,内部和睦,公产管理井井有条,自无需借朝廷之法,依旧依其祖训族规即可。然,若族内已因公产滋生龃龉,纷争不止,族人自愿诉诸官府,愿借朝廷登记备案之法以明晰产权、定立章程、彰示公道,那么官府岂能拒之门外?此非以国法取代宗法,实为国法补宗法之不足,续家族之血脉,解族人之困厄。自愿为之,各取所需,方是两全之道。”
苏月此言,既尊重了宗法传统,又为“法人”制度在宗族领域的推行打开了一道口子,颇为巧妙。裴烨与李成钧闻言,神色稍缓,显然觉得此议有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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