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1章 秀乐禁上天(81)(1/1)
《淮南子·人间训》中亦有相似的观点:“故圣人虽有其志,不遇其世,仅足以容身,何功名可致也。”指出如果没有外在客观存在的条件,圣人也“仅足以容身”。《淮南子·主术训》中也指出:“夫防民之所害,开民之所利,威行也,若发碱决塘。”圣人想要获得权威,也必须有所作为,通过改造环境,做对人民有利的事情方能达到。《淮南子·修务训》以历史上最具盛德的“五圣”为例,通过对神农、尧、舜、禹、汤为百姓谋利的具体事例,赞誉了这五位威望极高的君王身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质即“劳形积虑,为民兴利除害而不懈”,阐明治理要为百姓兴利除弊。《淮南子·泛论训》中亦有云:“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
在此立论的基础上,《淮南子》进一步阐发了“众人”的重要作用,《兵略训》:“举事以为任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众之所助,虽弱必强;众之所去,虽大必亡。”《淮南子·兵略训》中亦指出应当针对任务进行分工,挑选能人志士,是能成事的关键因素:“必择其人,技能其才,使官胜其任,人能其事。”
《淮南子》本身就是极具创新力的典籍作品,成书于西汉初期诸子百家思想之大综合的时代。长期以来,其学派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界争论的焦点。《淮南子》博采众长地融合了各家学说,创造性地继承发展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提出“无为”和“无不为”的有机统一。
开卷《原道训》中就指出:“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不为者,因物之所为。”可见《淮南子》中的“无为”是一种“因物而为”即遵循一定的规律有所为,而非毫无章法地乱为,更注重在实践层面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并鼓吹消极无为的学说。在“因物”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如何才能更好地“有为”?《淮南子》更进一步地提出了“通而无为”的创新观念。卷二十一《要略》篇中指出《修务训》一卷批判了那些没有理解“无为大道”的“狂者”,自以为什么也不做就达到了“无为”的境界,
其实并没有了解“无为”的真正内涵“见其文辞,反之以清净为常,恬淡为本,则懈堕分学,纵欲适情,欲以偷自佚,而塞于大道也。”一群不作为的狂者,以为达到了圣人的境界,实则是堵塞了真正的发展之路,是为“塞而无为”。要想畅通发展之路,就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反对拘泥僵化,不能“塞”应当“通”。进而,《淮南子》又深入到方法论层面,指出要做到“通而无为”就必须要“孜孜以自几也”即勤恳不怠地有所作为,方能通达大道。
《淮南子》由“塞”变“通”,从“无为而为”到“通而无为”的文化理念本身就蕴含了丰富的辩证思维,这与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有了内在契合,物质世界的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运动的根本规律,这也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淮南子·泛论训》摆脱了对帝王的盲目迷信,通过“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指出:先王的制度,不适宜就应当废除。夏、商的衰败,是不变法而灭亡的;禹、汤、武三代的兴起,就没有守旧,他们懂得因循而用,顺势而为的道理。因此圣人执政,法律与时代一起变动,礼节与习俗一起变化。进而提出“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的变革要求,为世人明确了法度是随时势的变化而变化的,礼节随着习俗的不同而改变,改变古法无可非议,因循守旧并不可取。
“以道统法”“德法并举”的理政观念《淮南子》吸收了各家学说之所长,在社会治理方面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共同发挥作用的主张,提出“以道统法,德法并举”。《主术训》中提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于自正。”这就打破了之前历代所推崇的“法从天降”的神秘观念,而将法律的产生和作用限定在人事之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在《淮南子》中,法被看作是“义”的产物,“义”是“道”的生化,是社会治理的根基所在。《淮南子》认为社会治理出现问题是因为“义”的消失,亦即人性的崩坏。《淮南子》中对于不同历史时期人性好恶有着不同划分,认为古代的人与天地同心同气,上古社会“万物恬漠以愉静”,并不需要法律。但随着争夺利益的纷争,人性被欲望掩盖,社会需要法律,因而法律为了满足社会和人性的需要而诞生。《淮南子·泰族训》中说:“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与此同时,《淮南子》更加强调“义”的重要作用。《淮南子·泰族训》明确提出:“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法治”离不开“德治”,应当“德法并举,法辅仁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强调了社会治理中人性的复杂带来了法律存在的必要,但是,《淮南子》并非因此就要开历史的倒车,一味崇尚古代。《淮南子》认可社会的发展性,称赞了人类实践能力的进步,也称颂了晚世的社会繁荣,只要能以道为统,有利于社会发展即可。法律在哲学基础上被“道”所统和为“义”所生,但并不否定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普适性。在《淮南子》中直接的表现就是“以法禁君”,明确将法提至统治者地位之上,一国之君的行为规范也要受法律约束。民众自然也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体现出该书在对于官吏治理社会时的进步法律观,具有跨越时代的哲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