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立法之争(1/1)
就在《京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与保障及诬告陷害行为惩处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键时刻,一场预料之中却又格外激烈的争论,在常委会会议室内爆发了。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一位在汉东政坛深耕多年、作风稳健的老同志主持。当法制委员会主任宣读完草案主要内容后,会场陷入了一种微妙的沉寂,随即,各种声音如同开闸的洪水般涌出。
首先发难的是一位资深的常委会委员,也是市政法委的前任副书记,他以作风保守、注重程序着称。“同志们,我对这部草案的初衷表示理解,鼓励见义勇为是好事。但是!”他话锋一转,语气变得严肃,“我们立法,必须慎之又慎!这部草案的核心条款——‘善意救助者依法免责’,这几乎是在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豁免权!这会不会导致一些人在‘善意’的幌子下,实施不当甚至有害的救助,反而加重被救助者的伤情,最后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会不会打开‘潘多拉魔盒’?我们的法律,首先要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这个底线能不能突破?我认为需要极其审慎的论证!”
他的发言,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法律实务界人士的担忧,即对法律原则可能被破坏的警惕。
紧接着,一位来自经济界的企业家委员表达了另一种顾虑:“祁市长推动这项立法的决心和情怀,我十分敬佩。但我们必须考虑其潜在的社会成本和示范效应。如果对诬告陷害者的惩处过于严厉,比如动不动就纳入征信、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会不会导致一些真正的受害者在身体受到伤害、但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被反诉‘诬告’而不敢维权?法律的天平,是否会在保护一种善行的同时,无意中倾斜,压制了另一种弱势群体的声音?我们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制造出另一个可能更棘手的问题。”
这位委员的视角,聚焦于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意外后果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同样引发了在场不少委员的深思。
更有委员直接质疑立法的必要性:“现在我们国家有《民法典》,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见义勇为和诬告陷害,难道没有相关规定吗?为什么非要单独搞一个地方性法规?是不是有点‘立法冲动’?而且,道德层面的问题,试图用法律手段去彻底解决,效果到底会如何?法律不是万能的,过于依赖法律,会不会弱化了道德教化和舆论引导的作用?”
这些质疑,有的尖锐,有的中肯,但都切中了草案的核心争议点和立法难点。会场上的气氛变得有些凝重,支持草案的委员们面露焦急,而持怀疑态度者则显得忧心忡忡。
列席会议的祁同伟,始终面色平静地听着每一位委员的发言,手中的笔偶尔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要点。他没有急于反驳,更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不耐烦。他知道,这些质疑和争论,正是立法过程必不可少的“淬炼”环节。一部成熟的法律,必须经得起各种角度的拷问和推敲。
当大部分委员都表达了看法后,主持会议的主任将目光投向了祁同伟:“同伟市长,草案是由政府方面牵头起草的,对于各位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你怎么看?”
祁同伟缓缓站起身,向在场的委员们微微鞠躬,态度谦逊而诚恳:“非常感谢各位委员提出的宝贵意见和深刻质疑。这些问题,也正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反复思考、激烈争论的焦点。大家担心法律原则被突破、担心权利平衡被打破、担心立法必要性和有效性,这些都说明我们的委员们是高度负责的,是在为我们京州市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殚精竭虑。我代表市政府,对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他先肯定了质疑的价值,缓和了会场的气氛,然后才开始逐一回应。
“首先,关于‘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是否突破法律底线的问题。”祁同伟的目光扫过那位前任政法委副书记,“我们认为,这不仅没有突破,恰恰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坚守与细化。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追求公平正义。当一个人出于善良本能去救助他人时,如果仅仅因为一些非主观、非重大的过失,就要面临巨额的赔偿乃至法律追责,这本身是否公平?我们的草案,并非赋予其无限的豁免权,而是设定了‘重大过失’这个门槛。什么是重大过失?是指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明显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严重偏离一般人认知水平的重大错误。比如,在非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对心脏骤停者进行不规范的胸外按压,这通常不被认为是重大过失;但如果明知是骨折,却强行拖拽搬运,导致二次伤害,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我们参考了国内外大量的医学急救指南和司法判例,草案附件中也列举了常见的非重大过失情形。这并非创造特权,而是为‘善意’划定一个合理的、受保护的边界,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极端不公现象。这,正是法律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
他的解释,结合了具体情境和专业标准,让一些委员微微点头。
“其次,关于惩处诬告陷害是否会压制真正受害者维权的问题。”祁同伟转向那位企业家委员,“这一点我们同样高度重视。草案设计的是‘梯度式’责任体系,其核心是‘恶意’。我们惩处的是‘明知自己并非被救助者侵害,却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企图牟取不法利益’的诬告陷害行为,这与‘因客观证据不足、认知偏差或情绪激动而提出的、可能存在误解的维权主张’有着本质区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定时,会严格把握‘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的构成要件,绝不会‘误伤’真正的受害者。同时,草案也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要求,鼓励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完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还原真相,让善良不被辜负,也让真正的伤痛得到抚慰。保护善行与惩治恶意,这两者并行不悖,共同构筑一个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