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章 大明版丁乞三仔案(2/2)
但无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大明朝应该都没有这个说法,该怎么说好呢?
陈远文陷入沉思,他想呀想,终于想起清朝的一个类似的案例。那就是清代确立的“十五岁以下杀人,情同丁乞三仔者可援例减刑”的丁乞三仔案。
丁乞三仔案是?雍正十年(1732年)?发生的?一件着名的未成年犯罪案例。
雍正十年,也就是公元1732年的一天,有一个十四岁的名叫丁乞三仔的男孩,正在与比他大四岁的族兄丁狗仔一同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就让他挑重的土筐,还用石头砸他。丁乞三仔忍无可忍,就用石头还击,结果意外地砸死了丁狗仔。
按照当时的《大清律例》,斗殴杀人的,只有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请求免死。因此,对丁乞三仔应当判处“绞监候”,相当于现在死缓的一个刑罚。
但当时的雍正皇帝审查此案后,认为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岁,而且是在被迫反击的情况下将人打死,属于“情有可原”,于是下旨:“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即让丁乞三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20两银子的丧葬费。
该案中,14岁的丁乞三仔因被18岁族兄欺压,奋起反抗时失手致其死亡。雍正皇帝认为其情有可原,突破了“十岁以上不自动宽宥”的律文,参照了对幼童的恤刑精神,最终免其死罪。
此案后,刑部将此精神制度化,成为清代处理未成年人杀人案的重要先例。从此,10岁以上15岁以下,如果与丁乞三仔案情罪相符,也可以请求减免刑罚。
虽然此案发生在清代,但其法律逻辑完全基于明代以来的“上请”制度。
陈远文整理了一下思绪,把自己的观点陈述出来。那就是申请“上请”,免除林二狗的死罪,并让其向林大牛家属赔偿相应的丧葬银子,理由就是林二狗是在被林大牛用扁担攻击,生命受到威胁后才被迫反抗,意外砸死受害人的,情有可原,情节特殊,完全符合大明律例的“上请”减免制度。
陈远文进一步陈述道:“矜老恤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体现了儒家的“仁爱”和“礼治”思想。
正如本案所体现的,当加害人相比被害人年幼、弱小,以及存在加害人遭受被害人欺凌等情节时,从情理上,应该判定12岁的加害人,如同年龄10岁以下的孩童一样“幼弱”,应该对其因被欺凌而杀人,给予同样的减刑特权。
这种情况不单单以“年龄”为依据,而是和实质上的“情由”相结合的宽宥标准,注重情理法的平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司法的古板性。”
林主事听完陈远文的陈述后,激动地站起来,道:“有理有据,实乃高见啊!”
林主事满脸钦佩,“你这番见解,既合乎律法中的‘上请’制度,又兼顾了情理。我之前虽知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却始终未能理出这般清晰的头绪。如今听你所言,此案便有了妥善的解决办法。”
林主事来回踱步,兴奋不已,“待明日升堂,我便依照你所说的,让吉安府衙向朝廷申请‘上请’,免除林二狗的死罪,让他赔偿丧葬银子给林大牛家。如此一来,既能彰显律法威严,又能体现‘矜老恤幼’的仁政,想必两家也能信服。”
说完,林主事拍了拍陈远文的肩膀,“此次多亏你,若不是你旁征博引,提出此等良策,这棘手的案子真不知要拖到何时。”
而之后吉安府的这件林二狗的上请案,因为陈烈的情报,引起弘治帝的重视,刑部在综合考虑后,决定同意吉安府的上请要求,并援引为定例。
这为明朝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可以吸收借鉴的宝贵的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