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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刘麽子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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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完林二狗这个棘手案件之后,陈远文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大明朝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律法规定和判决,并对此产生了极为浓厚的研究兴致与探索欲望。

毕竟在此之前,虽然陈远文也接触过不少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刑事案件,但像这次这般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事却还是头一遭儿碰到。

他非常想弄清楚在大明朝堂所施行之律法当中,针对那些尚未成年便已触犯刑律之人究竟会作何定义以及如何量刑定罪等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要知道林主事可是相当厉害且颇具权威性的大明专业刑侦人员,他自从进士及第,踏入仕途以来一直都在刑部任职,兢兢业业干了这么多年,如此德高望重又经验老到的行家里手实在是太难得了。

这不恰好赶上这么个绝佳时机让自己能够当面去跟这位前辈虚心求教吗?于是乎,陈远文二话不说立刻就从脑海里调出好几个平日里始终萦绕心头,觉得不知道该怎样判决为好的案例,向林主事讨教起来。

第一个就是陈远文曾经在网上看过的清朝的刘麽子案。

据闻,在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叫刘麽子,他向同村的一位同龄的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居然殴打李子相,导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规定,10岁以下杀人案,可以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能援引丁乞三仔案,为犯人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皇帝看到此案后,怒了。不但不同意援引丁乞三仔案,而且下旨斥责: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用白话翻译过来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他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最后,九岁的犯罪人刘麽子被判绞监候(死缓)。

由此可知,统治者们对于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十分重视,打击力度较大。

陈远文抛出这个刘麽子案,是因为《大明律》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主要继承自《唐律疏议》,并延续了中国古代“恤幼”的立法原则,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宽宥与教化,而非单纯惩罚。

《大明律》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三段式标准,并配套了“收赎”、“上请”等特殊制度。

?七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无论犯有何罪,均不加刑罚。若有人教唆其犯罪,则追究教唆者的责任。

?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杀人等应处死刑的重罪,需“上请”皇帝裁决,由皇帝决定是否减免;犯盗窃、伤人等罪,可适用“收赎”制度,即用财物赎罪。

?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收赎”;犯死罪(如谋反、杀人等),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会因年龄因素获得减等处罚。

林二狗案原本按照律例属于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属于犯死罪,本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情节特殊,因为被迫害反抗意外致死,所以上请减免。

而刘麽子案按照律例属于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属于杀人应处死刑,按照规定必须“上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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