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 普法宣传(1/2)
法官明显愣了一下,以为自己听错了:“起诉谁?罐头厂?国营单位?”
“对,国营京城红星罐头食品厂。”陈之安肯定的重复。
“案由是,侵害财产权益纠纷,具体来说是侵占股份及非法占有定息。”
法官的眼睛一下子睁大了,身体也不由自主的坐直了些。
告国营厂?
还是告侵占股份和定息?
这种案子,他从业以来闻所未闻!
这涉及到公私合营的历史,涉及到几十年前的老账,复杂程度和敏感程度都极高!
“同志,你……你慢慢说,怎么回事?”法官的态度郑重起来,拿出记录本。
陈之安早有准备,将他父亲陈实当年以“诚实罐头厂”资产入股国营京城红星罐头食品厂,占股百分之五十,
以及后来政策调整应得定息、但十年分文未取、本金亦被“没收”的情况,简明扼要的叙述了一遍。
并拿出了那份至关重要的合营合同原件,以及平反文件中提及家庭历史的部分作为佐证。
最后还拿出了一张五几年罐头厂的地契,那可是新中国发的合法文书。
也就是说,现在的红星罐头厂从某角度来说,还强占了他家的地。
“法官同志,现在我们家政治上的冤屈已经平反了。
但经济上的损失,这笔被错误剥夺了二十多年的财产。
罐头厂方面从未给过任何说法,也从未进行过任何补偿或退还。
我认为,这侵犯了我们家合法的财产权益。
所以,我依据法律,提起诉讼,要求京城第一罐头食品厂:
第一,返还非法占有的十年定息及相应利息。
第二,对当初被错误没收的股本,进行合理折价补偿或说明。
第三,现红星罐头厂地皮属个人所有,被强占使用多年未支付费用或买卖合同。
第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陈之安的话条理清晰,诉求明确,虽然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可能不那么精确。
这个年代法律本身也不完善,但核心意思很清楚——要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法官听完,半晌没说话。他仔细翻看着那份发黄的合同复印件,上面的签名、印章、条款都清晰可辨。
这显然不是胡搅蛮缠。但正因为不是胡搅蛮缠,才更棘手。
告个人和告一个庞大的国营单位,完全是两个概念。
后者牵扯到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体制、历史、政策乃至方方面面的人际关系。
“陈之安同志,”法官斟酌着开口,语气比刚才更加慎重。
“你这个案子……情况非常特殊。涉及的历史时期久远,政策背景复杂。
而且,对方是国营单位……你可能不太了解,这类纠纷,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协调,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来解决。
直接走法律诉讼程序……非常罕见,而且难度极大。”
“我知道难度大。”陈之安平静的说道:“协商?你信不信他们门都不让我进,保卫处不揍我一顿都算他们心善了。
现在国家提倡拨乱反正,提倡依法办事。
我认为,法律应该是最公正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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