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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章 建议挂精神科治治脑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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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笋呐!山上的笋都被张律夺完了!】

【杀人还要诛心?大哥快取关!】

【那个绿光森林的大哥,建议你连夜去买份意外险,我怕你老婆下次刷的不是礼物,是你的命。】

【神特么头上的颜色,张三老师,你是懂色彩心理学的!】

张伟看着这些唯恐天下不乱的评论,无奈地摇了摇头,顺手点开了下一个置顶的“高智商”提问。

“来,看这位叫‘鼻涕侠’的朋友提的问题。”

“他说,他打喷嚏时口水喷到了同事脸上,结果同事反手就是一个报警,控告他‘诽谤’和‘人身伤害’,甚至还主张这是‘生化攻击’。”

张伟读完题目,整个人陷入了一种诡异的沉默。

他摘下眼镜,从兜里掏出一块麂皮绒布,慢条斯理地擦拭着镜片。

“这位‘鼻涕侠’,我首先得纠正你同事的一个逻辑错误。”

“诽谤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里规定得清清楚楚,那是需要主观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害他人名誉的。”

“你喷的是口水,不是谣言。”

“除非你的口水里能自动组合成‘他是渣男’这四个字,否则这跟诽谤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弹幕里已经有人笑得快断气了:【口水打印机?这技术连硅谷都还没研发出来吧!】

张伟重新戴上眼镜,目光直视镜头。

“至于‘人身伤害’和‘生化攻击’,这就更有意思了。”

“法律不强求人类去做那些违背生理本能的事情。”

“打喷嚏是不可抗力,是身体的应激反应。”

“只要你不是故意蓄力三秒、瞄准对方瞳孔、精准进行远程狙击,那么在法律上,这就不存在恶意。”

“没有恶意,就没有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咱们再往深了说一点,省得你同事真拿着鸡毛当令箭。”

“在法律实务中,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人身伤害’,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打喷嚏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生理反射,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无过失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敲黑板!无过失行为,意思就是:我喷了,但我无罪!】

【那我要是憋着劲儿对着他耳朵眼儿喷呢?】

【楼上你那是暗杀,不是打喷嚏。】

【张律:我这辈子没见过这么多生化武器专家。】

【总结:不犯法但有病!】

张伟敲了敲桌面,语气变得极度严谨。

“当然,也不是一定不能打刑事责任,但你同事得证明两点:第一,你明知自已患有严重传染病,且主观上存在传播的故意(如有明显的瞄准姿势),这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口水的剂量有点小,但它具备传染性,这一点你也知道!”

“第二,如果你的口水并没有传染性,那么刑事责任是打不了一点,但你还可以打打民事官司,索要点赔偿,这时候你同事需要证明那口口水直接导致了他的医疗支出,比如引发了严重的眼部感染,且这种感染与你的喷嚏有唯一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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