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章 直接甩出杀手锏(2/2)
“2.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唐明方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套位于...的商品房、一间位于....商铺、一辆车牌号为....的路虎品牌SUV车辆、一辆车牌号为....的奔驰迈巴赫系列轿车。”
“3,请求依法分割唐明方与被告人王安娜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其中属于唐明方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栋位于....的别墅,一套位于....的商品房、一间位于....商铺。”
“除去以上这些固定资产之外,还包括他们夫妻共有的银行现金存款、理财、基金、股票、保险。”
“4.请求判令被告人,协助原告人办理上述遗产的过户、交付、登记变更手续。”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3年12月11日,被继承人唐明方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立下第二份遗嘱。”
“内容是将其个人名下财产,全都交由张秋月进行继承。”
“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表达,形式合法、内容明确、无违法或无效形式。”
“根据《民法典》1142条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2024年8月3日,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条件已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1123、1133、1134.....等条款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故此,依照遗嘱内容,原告有权取得该遗产......”
金胜则是默默坐在位置上,表情淡然。
期间更是抽空对着旁听席上的柳慧敏偷偷‘眨’了下眼。
轻松感拉满!
其实这一切都是为了做给对面‘苏亦诚’看的。
从卢小悠发言开始,这老小子就一直在偷偷打量自己这边。
妄图通过观察来获知点什么东西。
金胜干脆就‘调皮’了一下。
十来分钟后,卢小悠表演完毕。
法官则再次开口道:“针对原告起诉状上的内容,
“好的....”
随着金胜拿起面前的资料,法庭内其余人的目光顿时都聚焦了过来。
“法官阁下,我方原先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有所缺陷。”
“在此,我申请在本。”
鹏城嘛!加点港普正好应景。
跟在魔都喊几句‘喏喏喏...小赤佬,侬做啥洗啊’一样。
就是把王阳这个法官差点给听破防了。
很快,新的答辩状就送到了几人手里。
金胜也开始念了起来。
“我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第二份遗嘱的效力性问题。”
“2022年10月2号,被继承人唐明方先生曾订立过一份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而原告方提交的2023年12月11日,由唐明方立下的第二份遗嘱,则属于‘自书’形式。”
“无法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关于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认定的问题。”
“即便不考虑遗嘱真实性,法律效力高低如何,原告主张的遗产范围,仍与事实不符,无权继承相应财产。”
“两份遗嘱中,对于财产的标注和划分,实际上没有丝毫重叠。”
“第一份,唐明方明确表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由妻子王安娜继承。”
“作为公证遗嘱,这无疑是他的真实意愿表达。”
“第二份,由于是自书遗嘱,意思表达不够清晰。”
“所谓的‘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实际上指的是将个人独立名下的两处不动产,留给前妻张秋月。”
“为此,唐明方更是打电话向其个人律师罗江进行了咨询。”
“三,原告张秋月并非是唐明方的法定继承人,实际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秋月与被继承人唐明方既非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关系。”
“也不属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范畴,完全不在法定继承人的序列之内。”
“四,第二份遗嘱本质上属于遗赠。”
“由于张秋月并非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存在本质区别: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无需主动表态即可视为接受继承。”
“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等金胜说到这里的时候,对面二人早已将刚才拿到手的‘新版’答辩状给看完了。
说的不如看的快嘛!
此时此刻,两人的脸色很难看。
苏亦城眉头紧皱,眼睛死死盯着手上的白纸。
卢小悠则是紧紧抿着嘴唇,有些恼怒的看向金胜这边。
看样子很不服气。
估计是被摆了一道,心情极度不美丽。
要不是还在庭审中,很可能会直接冲过来质问‘为什么’吧!
在她旁边的张秋月....则是一脸的茫然。
纯粹法盲一个!
倒是审判席上的王阳,若有所思的微点了下头,神情有点恍然。
金胜用眼角余光将众人的表现尽收眼底。
但嘴上依旧没停,继续念了下去。
程序得走完啊!
“五,原告张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已丧失受遗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被继承人唐明方于2024年8月3日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该日。”
“截至到提起本次诉讼前,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
“在此期间,张秋月未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有效形式向王安娜、或相关部门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受遗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