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章 直接甩出杀手锏(1/2)
不过这么一来,倒是成功引起了王阳这位法官的好奇心。
“被告,能不能说一下,你这边为什么不愿意调解?”
本着‘一分钟内,我要知道原因’的工作原则,王阳立即便问了出来。
金胜一脸严肃的看向了审判席。
“法官阁下,在正式庭审前,我方要向法庭投诉。”
“就在刚刚,安检中心入口处,原告方当事人张秋月,故意挑衅、恶意捏造我方当事人王安娜女士是‘第三者’,在其和本案立遗嘱人唐明方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勾引、破坏、插足了两人的婚姻。”
“您可以看一下,由原告方提交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一段。”
“上面清楚写着.....”
“张秋月和立遗嘱人唐明方,于199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
“2012年12月8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而王安娜女士,是在2015年11月20日,才和唐明方先生登记领证,婚姻存续至今。”
“中间隔了3年。”
“另外,她还用‘B子、狐狸精’等侮辱性词汇来进行公然辱骂。”
“门口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
“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对其精神造成了伤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门口、亦属于司法办公区域。”
“张秋月选择在此处哄闹、辱骂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在此,我方恳请法庭....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制裁。”
王阳这下明白了。
原来是张秋月这个原告在门口‘怼’了王安娜,所以才会拒绝‘调解’。
不过在她看来,这多少有点意气用事了。
面子能值几个钱。
法院范围内,几乎每天都有人会吵起来。
各种‘亲戚’含量比较高的词汇,那是比比皆是。
只要不在法庭上吵,没动手打起来,法官才没有那个美国时间去管。
还是说,金胜玩的套路是.....先拒绝,再‘利用’投诉来砍价?
先抑后扬!!
因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律师当庭提出控告,法官肯定要进行调查。
若经查证属实,法官便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情节较轻的,可当庭予以训诫,并责令其道歉、悔过,承诺不会再犯。
情节较重的,法官有权对其处以?10万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决定。
等张秋月求饶,金胜这边便能顺势用‘低价’来完成和解,达成利益最大化。
这种处理案子的手段......倒是有点意思。
金胜完全想不到,自己不过是投诉的同时,顺势找个借口来拒绝而已,竟能让王阳‘脑补’成这样。
原告方席位上,卢小悠忍不住眉头皱了一下。
她刚才都已经代表张秋月道过歉了,可金胜却一点面子都不给,转头就向法官‘打’起了小报告。
速度那叫一个快。
狗男人、完全不按套路出牌。
苏亦城此时立即接话道:“不就是两个人拌了下嘴嘛!”
“金律师何必如此上纲上线。”
“我承认,张女士确实一时嘴快,说了些比较‘夸大’、甚至很不礼貌的言辞。”
“在我到达法院,并得知这个事情后,就第一时间让卢律师作为代表,过去进行了诚恳道歉。”
“为表诚意.....我们可以在原有和解条件上,将1个亿降低至8000万。”
“足足2000万的差额,应该已经够表示歉意了吧!”
“不知金律师意下如何?”
苏亦城经验老道。
不等法官有所动作便率先接过话题,更是引出‘和解’条件。
在普通人耳朵里.....还真是诚意十足。
可越是这样,越能证明张秋月的经济情况不容乐观。
否则在优势如此巨大的情形下,怎么可能会‘自砍一刀’。
一半都不止啊!
随着声音落下,法庭内其余人的目光全都集中了过来。
金胜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张秋月眼神有些紧张,喉咙处有明显的吞咽动作。
连原本放在桌面的手都放了下去。
好似很期待听到‘同意’这两个字。
说真的.....如果没有找到破局之法,这个条件确实划算。
但很可惜,恐怕要让张秋月的期望落空了。
“法官阁下,我方刚才已经明确表示过,不再接受调解。”
“无论是8千万还是5千万,我的回答依然如此。”
“另外,对于张秋月捏造事实诽谤、公然辱骂王女士的指控,同样也不会撤回。”
“恳请法庭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罚。”
“否则,我方将启动一切必要的维权措施。”
“包括向治安局进行报案,亦或是提起诉讼....等。”
王阳听得嘴角直抽抽。
就没见过临开庭前,被告方先出言威胁一波法官的。
奇闻啊!
不过这也让她的心里.....越发好奇了。
金胜到底有什么底气,能无视这么好的条件不接受,去选择硬刚下去。
“好....现在正式开庭。”
“双方要不要申请法官,或者书记员回避的?”
王阳不是刚入额的新人法官,主持庭审很有经验,并没有玩‘起立、宣读’这一套带着仪式感的东西。
苏亦城和金胜隔空对视了一眼,先后回了句‘没有’。
前一个语气中有点无奈,后一个则是‘坏坏’。
“
“首先请原告方宣读起诉状,详细说明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卢小悠拿起早已准备好的资料。
“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唐明方,于2023年12月11日所立之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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