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2章 无人民房勘察(1/1)
门框与墙体联接处,有少量泥土脱痕迹,脱区域边缘整齐,结合门板腐朽程度,初步判断为自然脱,与案件无关。门板外侧表面,未发现新鲜的指纹、足迹及擦拭痕迹,地面靠近房门位置,有一枚残缺的鞋印,鞋印呈浅灰色,为橡胶底鞋印,纹路模糊,仅能辨认出大致轮廓,鞋码约为42码,无法提取到完整足迹特征,推测为无关人员遗留,或嫌疑人进出时刻意破坏了足迹。
进入正房室内后,勘查人员首先对室内环境进行整体观察,室内地面为夯实泥土地面,由于长期空置,地面覆盖有一层薄薄的灰尘,灰尘厚度约0.1-0.2厘米,灰尘分布不均匀,靠近门窗位置灰尘较薄,室内中央及角灰尘较厚。室内无桌椅、床铺等家具,仅在正房西侧角,堆放着少量废弃的农作物秸秆、破旧衣物及一些杂物,杂物堆放整齐,无翻动痕迹,初步判断与案件无关。
尸体位于正房中央地面,呈仰卧状,头部朝向正北方向,双脚朝向正南方向,四肢自然伸展,身体略微向左侧倾斜。死者上身穿着一件黑色长袖棉质T恤,T恤胸前区域有大面积暗红色浸染痕迹,浸染区域形状不规则,边缘模糊,浸染范围约30×25厘米,T恤领口、袖口无破损,无明显擦拭痕迹;下身穿着一条深蓝色牛仔裤,牛仔裤表面无明显破损,无血迹浸染痕迹;脚上穿着一双黑色袜子,袜子完好,无破损,未穿着鞋子。
杨林示意组员使用卷尺,对尸体位置进行精准测量,记录尸体中心点距离正房房门的水平距离为4.2米,距离正房北侧墙体的水平距离为3.8米,距离正房西侧墙体的水平距离为2.5米,距离正房东侧墙体的水平距离为3.1米,同时测量尸体的体长、肩宽等基础数据,用于后续身份排查。由于本次勘查重点为现场痕迹物证提取,避开法医相关情节,未对尸体进行体表检查,仅对尸体周边痕迹进行细致勘查。
尸体下方地面,有大面积暗红色血泊,血泊呈不规则椭圆形,长约80厘米,宽约60厘米,血泊厚度约0.5-1厘米,血泊边缘有少量滴状血迹,滴血迹呈圆形,直径约0.5-1厘米,滴方向为垂直滴,推测为死者受伤后,血液从伤口滴至地面形成。血泊周边地面,有少量擦拭状血迹,擦拭痕迹呈条状、片状,方向杂乱,长度约3-10厘米,宽度约1-3厘米,初步判断为死者受伤后挣扎时,身体与地面摩擦形成,或嫌疑人移动尸体时遗留的擦拭痕迹。
杨森使用足迹灯,对血泊周边地面进行细致照射,发现血泊东侧地面,有两枚完整的鞋印,鞋印均为橡胶底鞋印,颜色为深灰色,鞋印纹路清晰,呈菱形格纹,鞋码均为43码,两枚鞋印平行分布,间距约40厘米,鞋印边缘有少量血迹浸染,与地面血泊颜色一致,初步判断为嫌疑人作案时遗留的足迹。杨森使用石膏对该两枚鞋印进行固定提取,同时使用相机,从不同角度对鞋印进行拍照记录,标注鞋印的位置、朝向、尺寸等信息。
在血泊北侧地面,发现一处锐器遗留痕迹,痕迹呈线性,长度约12厘米,宽度约0.8厘米,痕迹边缘整齐,深度约0.1厘米,使用放大镜观察,发现痕迹表面有少量金属残留,初步判断为作案锐器刀具掉至地面形成,或嫌疑人挥舞刀具时,刃口与地面摩擦形成。杨林使用镊子,心翼翼地提取痕迹表面的金属残留,装入密封袋中,标注提取位置、时间,用于后续实验室检验,确定金属材质及刀具类型。
尸体右手下方地面,发现一枚不规则形状的金属碎片,碎片呈银白色,面积约2×1.5厘米,厚度约0.2厘米,边缘锋利,表面有少量血迹浸染,使用放大镜观察,碎片表面有细的划痕,初步判断为作案工具或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的碎片,可能为刀具护手碎片,或衣物、饰品上的金属碎片。杨林将金属碎片提取,装入密封袋中,做好标记,同时对金属碎片周边地面进行细致勘查,未发现其他相关碎片。
随后,勘查人员对正房室内墙面、屋顶进行勘查,墙面为土坯墙面,表面粗糙,有多处开裂、脱痕迹,脱痕迹均为自然老化形成,无新鲜的撞击、擦拭痕迹,墙面无血迹、指纹等痕迹物证。屋顶为木质梁架,覆盖着瓦片,瓦片有少量破损,无新鲜的踩踏、攀爬痕迹,屋顶下方无异物掉,初步判断嫌疑人未在墙面、屋顶遗留相关痕迹。
正房共有两扇窗户,分别位于正房南侧房门两侧和北侧墙体中央,均为木质窗户,窗框、窗扇腐朽严重,窗扇无玻璃,仅装有简易的木质窗格,窗格处于关闭状态,但未上锁,可随意推开。杨林、杨森带领组员,对两扇窗户进行细致勘查,南侧左侧窗户的窗格上,发现一处新鲜的踩踏痕迹,痕迹呈不规则状,表面有少量泥土残留,与地面灰尘成分一致,窗格边缘有轻微磨损痕迹,初步判断为嫌疑人攀爬窗户时遗留的踩踏痕迹。
使用足迹灯照射南侧左侧窗户周边地面,发现地面有一枚残缺的鞋印,鞋印纹路、尺寸与血泊东侧发现的嫌疑人鞋印大致一致,仅鞋头部分残缺,推测为嫌疑人从窗户进入室内时,脚部触碰地面遗留的足迹,进一步印证了嫌疑人可能从该窗户进入现场。南侧右侧窗户及北侧窗户的窗格、窗框上,未发现新鲜的痕迹物证,窗格周边地面也未发现足迹、指纹等线索。
接下来,勘查人员对东侧厢房进行勘查,厢房面积约15平方米,地面同样为夯实泥土地面,覆盖有灰尘,灰尘厚度与正房一致,无新鲜的足迹、擦拭痕迹。厢房内无任何家具、杂物,仅在角有少量杂草,杂草生长状态自然,无踩踏、翻动痕迹,厢房墙面、屋顶无异常,门窗完好,无新鲜痕迹,初步判断厢房未被嫌疑人利用,与案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