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划分界限(1/2)
“如此一来,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变成了在册的‘编户齐民’,朝廷的税基得以恢复和扩大,‘均田’在事实上实现了部分回流,虽然不是所有权回流,但纳税主体回归了朝廷可控的编户。而原地主虽然失去了部分直接收益,但避免了高额税负和潜在风险,还可能获得其他补偿,或可接受。此乃在不改变地权名义的前提下,实现税收增加和民间稳定之策!”
张伯庸和孔令隽听完,脸上都露出了豁然开朗又带着钦佩的神色。秦王此策,可谓老辣至极!
表面高举“维护祖制”、“清查田亩”的大旗,占据道义和法律制高点,让反对者难以从“违制”角度攻击。
实质却通过“自陈田亩、重置税负”和“听其自择”两条出路,将压力巧妙地转嫁到土地的实际控制者头上。要么多交税,要么吐地,要么配合朝廷“安置流民”、恢复编户。无论选择哪条路,最终的结果都是:国库收入增加,朝廷对基层的控制力增强,无地者得到佃种机会。
“殿下深谋远虑,臣等拜服!”张伯庸由衷赞叹,“此策刚柔并济,既解燃眉之急,又顾全大局,实乃老成谋国之举!”
孔令隽也道:“‘听其自择’,看似给予选择,实则将难题抛回给对方,朝廷稳坐钓鱼台。高!实在是高!”
李恒微微一笑,“既然如此,尔等细细琢磨细节,随后起草立刻发布全国各地吧!”
“臣等遵命!”两人领命。
是以,贞元七年。
朝廷颁布《申明均田旧制暨土地役税核实令》。
制曰:
先祖创业,定鼎天下,以均田为本,以户籍为纲,使民有恒产,国有恒赋,军有恒粮。
然,近年以来,州县之间,或因兵事频仍,或因灾患相继,田亩流转失实,地役名存而实亡;
有司但循旧簿,不究实情,以致赋役不均,公私俱困,非祖宗立法之本意也。
今特申明如下:
一曰,均田之制,仍为国本,不得因时废弛。
凡天下州县,田土归属、户籍编定,仍依旧制,不得妄议更张,以乱人心。
二曰,凡实用之田,必当实负其役。
不论其田系官授、世袭、买卖、寄名、代耕,
凡耕作者,即当依均田旧额,承担赋税、徭役及军粮之责,不得以虚名逃避。
三曰,责在有司,务求其真。
各州县于一年之内,详核田亩实用之数,分明登记,
不得隐匿,不得因循,不得以旧册代实情。
敢有欺瞒者,罪及主簿、县令,决不姑贷。
四曰,听其自择,不强其所难。
凡田亩繁多、役赋难支者,
可听其自陈:或转佃于民,或捐田入官,以代徭役;
朝廷量其情实,议叙功赏,不以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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