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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章 王浩的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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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同一法庭,不同被告人。

空气里还残留着刘志远案的肃杀,但这一次的气氛更加微妙。旁听席上政法系统的面孔更多,媒体镜头更加密集,却安静得能听见呼吸声。

王浩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响起一阵压抑的骚动。

这位曾经在电视上意气风发的副省长,此刻穿着和刘志远同款的灰色囚服,却显得更加狼狈。他头发花白凌乱,眼镜片后的眼睛布满血丝,脚步虚浮,几乎是被法警搀扶着走到被告席。短短几个月,他像是老了二十岁。

审判程序按部就班进行。

起诉书指控王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项罪名。相比刘志远那些触目惊心的数字,王浩的犯罪事实更隐秘,也更令人心寒:

——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三亿八千六百万元、美元五百二十万、港币两千一百万。其中单笔最大受贿来自刘志远,通过境外艺术品拍卖形式完成,一幅“清代古画”拍出两亿天价,买主是刘志远控制的离岸公司。

——滥用职权,违规为“鑫源金融”及其关联企业审批金融创新试点资格、压制监管检查、干预司法案件共计三十七起。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明知刘志远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其提供保护,压制举报,导致该组织坐大成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其子女、亲属及代持人名下查获财产折合人民币一亿四千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人举证时,法庭播放了一段关键录音。

那是王浩与刘志远在一次私人会所包厢的对话,声音经过技术降噪处理,清晰可辨:

“王省长,上次那幅徐悲鸿的‘马’,还入您的眼吧?”

“志远啊,你太客气了。画是好画,就是……太贵重了。”

“艺术品无价,有缘者得之。我这种粗人,不懂欣赏,放在我那儿是糟蹋。放在您这儿,叫物得其主。”

沉默几秒。

“那个‘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下个月会批。你们是第一家。”

“多谢王省长关照。对了,听说省里正在筹备文化产业基金?我有个朋友做影视投资,特别想为省里的文化事业做贡献……”

“你把资料发给我秘书。”

录音结束。

旁听席上一片死寂。许多政法系统的旁听者脸色铁青。这段录音不仅坐实了权钱交易,更展现了那种心照不宣的、披着雅致外衣的腐败——谈的是艺术,做的是买卖;说的是文化,卖的是权力。

接下来的证据更致命:王浩子女在海外购置豪宅的记录,其妻子名下一家空壳公司接收“咨询费”的流水,以及王浩亲自批示压下的几封举报刘志远团伙的信访件复印件。其中一封举报信的空白处,有王浩的亲笔批示:“请金融办核查,企业创新不易,勿因个别投诉影响营商环境。”

“勿因个别投诉”——这六个字,用红笔圈出,在法庭大屏幕上格外刺眼。

辩护律师做了罪轻辩护,强调王浩“曾为省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线索”。律师还提交了一摞王浩过去获得的奖章、表彰证书复印件。

举证质证持续了大半天。王浩始终低着头,双手紧紧抓着被告席栏杆,指节发白。只有在播放他与刘志远的录音时,他猛地抬起头,脸上闪过极致的羞耻和恐惧,随即又深深埋下头去,肩膀开始不受控制地颤抖。

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问:“被告人王浩,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王浩缓缓抬起头,老泪纵横。

他摘掉眼镜,用囚服袖子擦了擦眼泪,这个动作让他看起来像个无助的老人。但法庭里没有人动容——那些被他压下的举报信背后,是家破人亡的受害者;那些他收受的贿赂,是民脂民膏。

“我……我有罪。”王浩开口,声音嘶哑哽咽,“我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人民的信任,对不起这身曾经穿过的制服……”

他开始絮絮叨叨地讲述自己的“奋斗史”:农家子弟出身,靠助学贷款读完大学,从乡镇办事员一步步干到副省长。他说自己曾经也是个有理想有抱负的年轻人,曾经在抗洪抢险一线三天三夜没合眼,曾经为了引进一个重大项目连续谈判三十个小时。

“我也不知道……我怎么就走到今天这一步。”他哭得像个孩子,“第一次收钱,是二十年前,一个老板塞给我一个信封,里面有两万块钱。我一晚上没睡着,第二天想退回去,可是他已经走了……后来就,就习惯了。”

“刘志远第一次送我字画,我说太贵重不能要。他说这只是朋友间的欣赏交流。我信了……我自欺欺人。”王浩用力捶打自己的胸口,“我就是个伪君子!我表面上清正廉洁,背地里收钱收画;我大会上讲反腐倡廉,散会了就和人商量怎么规避监管!我不是人!我是党的败类!是人民的罪人!”

他哭得几乎喘不过气,法警递给他一杯水,他颤抖着接过,水洒了一半。

“我不敢求原谅……我只求法庭,看在我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的份上……看在我三十年工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份上……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瘫坐在椅子上,泣不成声,“我想活下去……我想用余生忏悔……我想再看看我孙子长大……”

旁听席上,一位来自省人大旁听的老代表闭上眼,深深叹了口气。

休庭合议。

这一次合议时间比刘志远案更长。一个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

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声音比三天前更加沉重:

“……被告人王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严重;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浩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助长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

“鉴于被告人王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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