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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宋朝的法律法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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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嫡长子优先,无嫡子可立继子或养子。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家产(包括私生子,需经官府承认)。

-女子有嫁妆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男子一半财产;出嫁女在户绝(无男性继承人)时可继承全部家产。

3.**婚姻与家庭**

-**婚姻自由**:允许“和离”(双方自愿离婚),寡妇改嫁不受歧视(太祖诏令保护寡妇财产权)。

-**家庭教育**:“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禁止分家),但实际中因商品经济冲击常有突破。

###**四、行政与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疑难案件。

-**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掌司法行政。

-**审刑院**:宋初设立,凌驾于大理寺、刑部之上,直接向皇帝负责(神宗时废除)。

-**御史台**: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2.**地方司法**

-路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官),监督州县司法。

-州县官兼理司法,设“编录司”记录判例,“检验格目”规范尸检程序(如宋慈《洗冤集录》为世界最早法医学着作)。

3.**诉讼制度**

-**“翻异别勘”**:犯人翻供时,需移交其他机构重审(如“移司别勘”“差官别勘”)。

-**“务限法”**:农忙季节(二月至九月)停止民事案件审理,保障农业生产。

-**“越诉”制度**:允许百姓直接向中央申诉(如登闻鼓、邀车驾等)。

###**五、司法原则与特色**

1.**“敕律并行”与“例”的作用**

-敕的效力高于律,法官可依“例”判案(导致后期司法混乱)。

2.**“鞫谳分司”**:审讯(鞫司)与判决(谳司)分离,防止司法专断。

3.**“翻异别勘”**:保障犯人申诉权,避免冤假错案。

###**六、法律思想与影响**

-**“义利并重”**:突破传统“重义轻利”观念,承认个人合法利益(如王安石变法强调“利国利民”)。

-**“恤刑原则”**: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孕妇产后行刑。

**历史影响**:

宋朝法律体系承前启后,其民事法规为后世明清所借鉴,司法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部分制度(如契约登记)对现代法律仍有启示。

###**总结**

宋朝法律法规以《宋刑统》为基础,以敕、例为补充,刑事上重典治乱世,民事上适应商品经济需求,司法程序注重制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其民事法律的精细化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性,反映了宋朝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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