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章 秦朝的法律法规(1/2)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其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罚”,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秦律的完整条文已失传,但通过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等考古发现,我们得以部分还原其法律框架和特点。
###**一、秦律的核心原则**
1.**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推崇法家思想(尤其是商鞅、韩非),主张“一断于法”,即国家所有事务均由法律规定,反对儒家“礼治”或贵族特权。
2.**轻罪重罚(重刑主义)**
秦律以严苛着称,即使轻微犯罪也可能面临严厉惩罚(如“盗一钱者黥为城旦”),目的是通过威慑预防犯罪。
3.**刑无等级(相对平等)**
理论上“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官僚特权(如“赎刑”允许官员用财物抵罪)。
4.**连坐制度**
一人犯罪,亲属、邻里、同事可能被牵连(如“什伍连坐”“同居连坐”),强化对社会的控制。
###**二、秦律的主要内容**
秦律涵盖行政、民事、刑事、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条文繁杂,现存文献中可考的法律形式包括:
-**律**:基本法典(如《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即汉代“六律”的源头)。
-**令**:皇帝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焚书令”“挟书令”)。
-**式**:办事程序与公文格式(如《封诊式》记录司法案件的审理流程)。
-**法律答问**:官方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类似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司法判例(可作为判决依据)。
####**1.刑事法律**
-**罪名**:
-**盗、贼**:“盗”指侵犯财产(如盗窃、盗墓),“贼”指危害人身安全(如杀人、伤人),均为重罪。
-**不敬皇帝**:如“诽谤者族”“偶语《诗》《书》者弃市”。
-**渎职罪**:官吏失职(如“失刑”“不直”“纵囚”)。
-**违令罪**:违反国家禁令(如逃避徭役、私藏兵器)。
-**刑罚**:
-**生命刑**:斩(斩首)、枭首(悬首示众)、弃市(当众处死)、族刑(灭族)、车裂等。
-**身体刑(肉刑)**:黥(刺面)、劓(割鼻)、刖(断足)、宫(阉割)等,常与劳役刑结合(如“黥为城旦”)。
-**劳役刑**:城旦舂(男筑城、女舂米)、鬼薪白粲(为祭祀砍柴、择米)、隶臣妾(沦为官奴)等,刑期不定(多为终身)。
-**财产刑**:赀刑(罚款、罚物)、赎刑(以财物或爵位抵罪)。
-**流刑**:迁(流放边远地区)。
####**2.行政法律**
-**中央官制**:皇帝下设三公九卿,各部门职责由法律明确(如《置吏律》《除吏律》规范官吏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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