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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商朝的法律法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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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脯(fǔ)**:将人制成肉干;

-**焚**:烧死(用于祭祀或惩罚重大犯罪);

-**剖心**:挖心处死(如比干之死)。

这些酷刑多带有威慑和报复性质,部分可能与祭祀仪式相关(如人殉、人祭)。

2.**肉刑**:

-**墨刑**(黥刑):面部刺字涂墨;

-**劓刑**:割鼻;

-**剕刑**(刖刑):断足或砍去膝盖骨;

-**宫刑**:破坏生殖器官(甲骨文有“劓”“刖”等字的记载)。

3.**其他刑罚**:

-**流放**:将罪犯驱逐到边远地区(如商王太甲被伊尹流放于桐宫);

-**奴役**:将罪犯或战俘沦为奴隶,从事苦役。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权归属**

商王掌握最高司法权,重大案件由商王亲自裁决。贵族参与司法事务,基层司法可能由地方诸侯或部落首领负责。

2.**审判方式**

-**神明裁判**:通过占卜(甲骨文)请示神灵,如“贞:王闻惟辟?”(商王听闻案件后是否判处死刑?),占卜结果为裁判依据。

-**口供与证据**:甲骨文记载有“讯”(审讯)、“听狱”(听取案情)的程序,可能已重视口供,但刑讯逼供普遍。

3.**监狱**

商朝已有监狱,称为“圜土”(圆形土牢)或“羑里”(地名,今河南汤阴,据《史记》载,周文王曾被商纣王囚于羑里)。

###**六、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1.**残酷性与神权性**:刑罚极端严酷,大量使用肉刑和死刑,且与宗教祭祀深度结合,体现早期国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统治逻辑。

2.**习惯法与王权结合**:法律尚未系统化、成文化,依赖传统习惯和商王意志,为后世“王权至上”的法律传统奠定基础。

3.**对后世的影响**:商朝的“汤刑”“五刑”体系及宗法等级原则,为西周及后世法律(如《吕刑》)提供了借鉴,是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要源头。

###**局限性说明**

由于商朝文献匮乏,对其法律的研究仍存在争议。例如,“炮烙”等酷刑是否为常规刑罚,或仅为纣王时期的极端案例,尚无定论;甲骨文主要记录王室活动,基层社会的法律实践难以考证。因此,现有认知仍需依赖考古发现的进一步补充。

总之,商朝法律是早期神权法与宗法等级制度的结合体,其残酷性与原始性反映了国家形成初期的统治需求,也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早期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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