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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资父事君 , 曰严与敬 (yuē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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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家”到“治国”,是“小秩序”到“大秩序”的推广:家庭是“小国家”,君主是“大家长”,个体在家庭中通过“严与敬”维系家庭秩序,则可在朝堂上通过“严与敬”维系国家秩序——《礼记?大学》中“家齐而后国治”,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例如,《论语?学而》中“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认为一个在家庭中孝顺父母、友爱兄弟的人,绝不会在朝堂上“犯上作乱”,因为他已通过“资父”培养了“严与敬”的德行,自然会在“事君”中践行这一德行。

3.目标:“治国平天下”是“资父事君”的终极价值

儒家伦理的终极目标,不是“个体道德完善”,而是“天下太平”,而“资父事君”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

对君主而言,若臣子皆能“事君以严与敬”,则可“君臣和睦”,避免“权臣乱政”,实现“朝政清明”。

对百姓而言,若个体皆能“资父以严与敬”,则可“家庭和睦”,避免“父子失和”,实现“社会安定”。

当“君臣和睦”与“家庭和睦”同时实现,“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便得以维系,最终实现“天下太平”——这是“资父事君,曰严与敬”的终极价值。

这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闭环,将个体的道德行为与国家的治理目标紧密结合,使得“资父事君”不仅是个体的伦理义务,更是实现社会理想的重要手段。

四、历史演变:从“双向义务”到“单向服从”的伦理异化

“资父事君,曰严与敬”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变——从先秦时期的“双向义务”,到汉代“三纲五常”确立后的“单向服从”,再到宋明理学时期的“心性绝对化”,其伦理指向逐渐从“和谐互动”转向“等级压制”,这一演变深刻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变化。

1.先秦时期(春秋战国):“双向义务”的原始伦理

先秦是儒家伦理的“奠基期”,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学者对“资父事君”的解读,强调“双向义务”,而非“单向服从”:

对“父子关系”:孔子强调“父慈子孝”(《论语?为政》),孟子强调“父子有亲”(《孟子?滕文公上》),认为“父”需对“子”履行“慈爱”的义务,“子”才需对“父”履行“孝”的义务;若“父不慈”,则“子”的“孝”可适度调整,如孟子认为“瞽瞍(舜的父亲)底豫而天下化,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孟子?离娄上》),舜通过“孝”感化了残暴的父亲,而非无条件服从。

对“君臣关系”:孔子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强调“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明确指出“君”需对“臣”履行“礼遇”的义务,“臣”才需对“君”履行“忠”的义务;若“君无礼”,则“臣”可“去之”(离开君主),甚至“易位”(更换君主)。

这一时期的“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是“父慈子孝、君仁臣忠”的配套德行——“严与敬”是个体对“慈”“仁”的回应,而非对“权威”的无条件屈服,体现了先秦儒家的“人文精神”。

2.汉代(西汉至东汉):“三纲五常”下的“单向服从”

汉代是儒家伦理的“制度化期”,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三纲五常”,将先秦时期的“双向义务”转化为“单向服从”,“资父事君”的内涵也随之异化:

“三纲”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即“主导者”,“臣”“子”“妻”需绝对服从“君”“父”“夫”,而“君”“父”“夫”的义务被弱化。董仲舒以“天人感应”为理论基础,认为“三纲”是“天意”的体现,“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将“资父事君”的伦理关系神圣化、绝对化。

“严与敬”的异化:在“三纲”语境下,“严”不再是“对权威的尊重”,而是“对权威的畏惧”;“敬”不再是“对德行的认同”,而是“对等级的屈服”。例如,《孝经?谏诤章》中虽仍保留“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君有争臣,则不失其天下”的“谏诤权”,但董仲舒强调“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春秋繁露?顺命》),将“服从”置于“道义”之上。

这一时期的“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成为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工具——个体的“严与敬”不再是对“德行”的回应,而是对“等级”的无条件服从,伦理关系逐渐走向“压制性”。

3.宋明时期(宋代至明代):“心性绝对化”的伦理强化

宋明理学是儒家伦理的“哲学化期”,程颢、程颐、朱熹等理学家将“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提升到“心性修养”的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单向服从”的伦理指向:

“存天理,灭人欲”的核心逻辑:理学家认为“天理”是“三纲五常”的本源,“人欲”是违背“天理”的根源,个体需通过“存天理,灭人欲”来践行“资父事君”。朱熹认为“敬”是“存天理”的关键,“敬则无己,无己则无私,无私则至公”(《朱子语类》),将“敬”解读为“克制个人私欲,绝对服从天理(即三纲)”。

“严与敬”的极致化:在理学家看来,“资父”不仅是“奉养”,更是“绝对顺从”,如朱熹认为“父有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君有不义,则臣不可以不争”,但“争”的方式必须是“委婉劝谏”,若君主、父亲不接受,仍需“服从”;“事君”不仅是“效忠”,更是“以身殉道”,如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将“事君”的“忠”提升到“生命献祭”的高度。

这一时期的“资父事君,曰严与敬”,彻底沦为“封建等级制度的精神枷锁”——个体的“严与敬”被剥夺了“道德自主”,成为“压制个性、维护专制”的工具,其负面效应开始凸显。

五、文化功能:“资父事君”对传统社会的结构塑造与个体规训

“资父事君,曰严与敬”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伦理命题,其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社会结构”的维系,二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训,二者共同支撑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运行。

1.对社会结构的维系:“家国同构”的制度保障

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结构是“家国同构”——家庭是“小国家”,国家是“大家庭”,而“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正是维系这一结构的“伦理纽带”:

从“宗法制”到“君主制”的衔接:宗法制以“父系血缘”为核心,君主制以“君权”为核心,“资父”的“孝”与“事君”的“忠”将二者衔接——个体对“父”的孝,延伸为对“家族”的认同;对“家族”的认同,延伸为对“君主”的忠诚;对“君主”的忠诚,延伸为对“国家”的归属。这种“血缘-家族-国家”的认同链条,使得“家国同构”的结构得以稳定。

对“等级秩序”的维护:“资父事君”中的“严”,本质上是“等级礼仪”的体现——家庭中“父尊子卑”,朝堂上“君尊臣卑”,这种“等级秩序”通过“严与敬”的德行被内化为个体的“行为习惯”,避免了“僭越”与“混乱”。例如,汉代以后的“科举制度”,表面上是“选官制度”,实则是“伦理教育制度”——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是核心考点,通过科举选拔的官员,必然是“认同等级秩序、践行严敬德行”的人,从而保障了“君主制”的稳定。

2.对个体行为的规训:“伦理自觉”的培养

“资父事君,曰严与敬”通过“启蒙教育”(如《千字文》)和“社会教化”(如家族家训、地方乡约),将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行为自觉”:

对“家庭角色”的规训:在家庭中,“子”的角色被定义为“资父”——需以“严与敬”对待父母,履行供养、照料、传承的义务,避免“不孝”;“父”的角色被定义为“慈”——需以“仁爱”对待子女,履行教育、引导的义务,避免“不慈”。这种“角色规训”使得家庭关系得以和谐。

对“社会角色”的规训:在社会中,“臣”的角色被定义为“事君”——需以“严与敬”对待君主,履行效忠、谏诤、尽责的义务,避免“不忠”;“君”的角色被定义为“仁”——需以“仁政”对待百姓,履行治理、保障、教化的义务,避免“不仁”。这种“角色规训”使得君臣关系得以和谐。

对“日常行为”的规训:“严与敬”不仅体现在“重大事件”中,更体现在“日常细节”中——如“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弟子规》),“入朝不趋,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这些细节将“资父事君”的伦理转化为个体的“生活习惯”,实现了“伦理规训的日常化”。

这种“社会结构维系”与“个体行为规训”的双重功能,使得“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基因”,支撑了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的稳定运行。

六、现代反思:传统伦理的局限与当代转化

进入现代社会后,“资父事君,曰严与敬”所依赖的“宗法制”“君主制”已不复存在,其传统内涵必然面临“过时”的挑战,但其中蕴含的“严与敬”的德行精华,仍可通过“创造性转化”,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1.传统伦理的局限:对个体与社会的束缚

“资父事君,曰严与敬”的传统内涵,在现代社会中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个体独立意识”的压制:传统伦理强调“个体服从权威”(父、君),忽视了个体的“自主意识”与“权利诉求”——“子”需绝对服从“父”,“臣”需绝对服从“君”,个体的“意愿”“价值”被淹没在“权威”之下,这与现代社会“尊重个体、倡导自主”的理念相冲突。

对“平等关系”的否定:传统伦理以“等级秩序”为核心,“父尊子卑”“君尊臣卑”的关系,与现代社会“家庭平等”“公民平等”的理念相违背——现代家庭中,父母与子女是“平等尊重”的关系,而非“等级服从”;现代国家中,公民与政府是“契约合作”的关系,而非“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传统的“资父事君”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关系模式。

2.当代转化:“严与敬”的德行精华与现代价值

尽管“资父事君”的传统内涵已过时,但“严与敬”的德行精华,仍可通过“剥离封建等级内涵、注入现代道德精神”,实现当代转化:

对“家庭伦理”的转化:“资父”的传统内涵可转化为“尊重父母、感恩父母”——现代社会的“孝”,不再是“绝对服从”,而是“物质赡养与精神关怀的结合”,如关心父母的身心健康、尊重父母的生活选择;“严与敬”的内涵可转化为“对父母的庄重态度与真诚心意”,如与父母沟通时的耐心、对待父母需求的重视,这与现代家庭“平等尊重”的理念相契合。

对“公民道德”的转化:“事君”的传统内涵可转化为“热爱国家、履行公民责任”——现代社会的“忠”,不再是“对君主的个人效忠”,而是“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如遵守法律、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国家尊严;“严与敬”的内涵可转化为“对法律的敬畏、对他人的尊重”,如遵守社会规则的“严”、对待他人的“敬”,这与现代社会“法治、平等、友善”的理念相契合。

对“个人修养”的转化:“严与敬”的传统内涵可转化为“自律、专注、尊重他人”的现代修养——“严”可转化为“对自己行为的严格要求”(自律),“敬”可转化为“对他人、对事业的真诚态度”(专注与尊重),这对培养现代公民的“道德自觉”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当代家庭中,“敬”体现为子女对父母的“精神关怀”——不仅为父母提供物质保障,更关注父母的情感需求,与父母平等沟通;在当代社会中,“严”体现为公民对“法律与规则”的敬畏——不闯红灯、不随地吐痰,以规范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在当代职场中,“敬”体现为对“工作的专注”与“对同事的尊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与同事友好合作,这些都是“严与敬”德行的当代体现。

七、结语:传统伦理的“创造性转化”与当代价值

“资父事君,曰严与敬”作为中国传统儒家伦理的核心命题,其诞生于封建时代,承载了“家国同构”的社会需求,也经历了从“双向义务”到“单向服从”的伦理异化,既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伦理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体的独立与社会的进步。

进入现代社会后,我们不应简单地“否定”或“复古”这一传统伦理,而应秉持“辩证批判”的态度:一方面,剥离其“封建等级”“单向服从”的过时内涵,摒弃对个体的压制;另一方面,汲取其“严与敬”的德行精华,将其转化为“尊重父母、热爱国家、敬畏规则、尊重他人”的现代道德精神。

“严”与“敬”的本质,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责任的敬畏、对秩序的维护”——这一精神内核,超越了时代与制度的局限,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财富。在当代社会,若我们能以“严”自律、以“敬”待人,便能在家庭中实现“亲子和谐”,在社会中实现“公民友善”,在国家中实现“民族凝聚”——这正是“资父事君,曰严与敬”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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