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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广管局的“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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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初,广播事务管理局附近某咖啡厅。

陈景明坐在靠窗的位置,面前摆着一杯柠檬水,里面的冰块已经化去了大半,水珠顺着杯壁往下淌,在桌面上留下了一小滩水印。

他抬头看了一眼墙上的时钟,时针和分针显示现在是下午两点四十七分。

这时,包里的手机震动了一下,他拿出来一看是邝律师的短信,内容是:「我们进去了!」

他看了一眼,便把手机扣在桌上,转头看着窗外。

外面是金钟道,车流不算多,偶尔有几辆红色的出租车驶过,对面那栋灰色大楼就是广管局,十九层,玻璃幕墙反射着下午的阳光,刺得人微眯双眼。

服务员走了过来,问他要不要再添点水,他摇了摇头。

……

广管局十九层会议室,椭圆桌一侧坐着三个人:「邝律师、蔡崇信,还有一个六十多岁的老者,是前高等法院法官,今天以独立法律观察员的身份出席。」

对面是三位监管官员,中间那位姓黄,是这次审批的主审官,面前摊着一份厚厚的文件。

黄生摘下眼镜,揉了揉鼻梁,抬起头,说道:“邝生,这份信托架构,我们看了三遍!”

他顿了顿:“投票权给别人,收益权给自己,广管局不是第一次见到这种安排,但每一次见,都要问清楚。”

邝律师点了点头。

黄生旁边那位年轻一点的官员开口,立刻接话:

“第一个问题,投票权信托,受托人是持牌信托公司,受益人是任女士;

这个结构本身没问题,但我们需要确认:受托人是否真的独立行使投票权?

还是说,所有投票决定,实际上都听从任女士的指示?”

他顿了顿:“如果是后者,那这就不是信托,是代持!”

邝律师没立刻回答,只是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文件,翻开,推到桌子中间,说到:

“《受托人条例》第41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权与受益权可以分离,这是信托法的基础;

受托人依法行使管理权,受益人依法享有收益权,不构成代持。”

他顿了顿,又翻到另一页:“1997年高等法院‘信报信托案’的判例,说的就是这个;当时那套信托架构,比我们这个复杂得多,法院判了合规!”

黄生接过文件,和旁边那位年轻官员一起低头看了起来,会议室一下就变得安静了起来,只剩下“哗啦啦!”的翻页声!

一会后,黄生抬起头,看着邝律师,问道:

“第二个问题,保护人任女士,不是合资格人士;他在信托契约里保留的指示权,会不会被理解为,她才是真正的控制人?”

邝律师刚要开口,旁边那位前法官忽然说话了:“黄生,这个问题我可以试着回答。”

黄生看着他。

“我在高等法院的时候,审过几个信托案。”前法官说,“保护人的角色,是‘监督’不是‘控制’,他可以提出建议,可以反对某些决定,甚至可以更换受托人,但他不能直接命令受托人怎么做。”

他顿了顿:“这份信托契约我看了,保护人的指示权,最后都有一句话:‘受托人在行使投票权时,应考虑保护人的意见,但最终决策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独立做出。’”

他看着黄生:“这句话,就回答了您刚才的疑问,也是我们这份信托合规的关键!”

黄生听到此话,下意识的点了点头。

这时,那位年轻官员接口问道:

“第三个问题,信托契约里有一条:‘受托人应无条件服从保护人的指示’;这个‘无条件服从’,和刚才说的‘独立决策’,不矛盾吗?”

邝律师把文件翻到那一页,指着那行字,说道:“张生,您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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