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章 南下·水乡博弈(上)(1/2)
船队沿运河南下,过淮河,入长江,江南的湿润气息扑面而来。与北方开阔苍茫不同,这里河网密布,舟楫往来,稻田桑林掩映着白墙黛瓦的村落,表面上恬静祥和。但林晚深知,这平静水面之下,暗流何其汹涌。
她并未直接前往刚刚平定的吴州,而是先抵达了江南东道的治所——升州。此地未直接卷入叛乱,却是江南士林舆论的中心,无数双眼睛正盯着朝廷钦差的一举一动。
钦差行辕设在原前朝江南织造局的旧衙,略加修葺。林晚抵达当日,升州知府率本地官员、部分士绅名流在码头“恭迎”。礼节周全,无可挑剔,但那份恭敬之下,是小心翼翼的审视,甚至是隐晦的疏离与敌意。
接风宴设得清淡雅致,颇具江南风韵。席间,知府与几位致仕老臣、书院山长轮番敬酒,言语间满是颂圣之词,对新政亦不乏赞誉,但话题一旦涉及具体——如吴州善后、土地清丈尺度、官学师资来源——便滑不溜手,或以“还需详议”、“地方有特殊情况”搪塞过去。
一位白发苍苍、曾官至礼部侍郎的致仕老翁,借着酒意,看似随意地对林晚道:“文昌君才名播于天下,老朽佩服。然江南之地,文脉绵长,耕读传家,百姓安土重迁,最重‘规矩’二字。朝廷新政,自是良法美意,但若推行过急,恐…恐水土不服啊。”话语温和,却暗藏机锋。
林晚放下茶盏,微笑回应:“陈老所言极是。‘规矩’确不可废。然则,陈老以为,前朝末年,兼并横行,赋役不均,以致民不聊生,烽烟四起,那等‘规矩’,是守还是破?新朝之‘规矩’,首在‘公平’与‘民生’。清丈田亩,是为均平赋税,使有田者纳粮,无田者得安;兴办官学,是为广启民智,使寒门亦有上进之阶。此等规矩,非为乱江南水土,实为疏浚淤塞,令活水长流。陈老学贯古今,当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之理。”
她不疾不徐,引经据典,将“变革”置于“维新”的正当性之下,既尊重了对方士林身份,又清晰表明了立场。那陈老翁一时语塞,只得讪笑称是。
宴后,林晚独坐书房,阿木护卫在侧。她揉了揉额角:“都是老狐狸。表面上恭敬,实则观望,甚至盼着我们出错。”
阿木低声道:“要不要先敲打一两个?”
“不急。”林晚摇头,“初来乍到,立威不如立信。吴州那边消息如何?”
随行的暗影负责人呈上最新情报:“刘振将军已基本肃清残敌,顾、陆两家直系男丁已按律收监待审,旁系及附逆者正在甄别。抄没田产、商铺、浮财的账目正在紧张清算。朱、张两家积极配合,其家族主要成员已被‘请’至升州,听候发落。另外,吴州及周边百姓,对分田一事将信将疑,许多佃户不敢去官府登记,怕被秋后算账。一些原本对清丈不满的自耕农,则担心自己田亩被多报。”
“预料之中。”林晚沉吟,“明日开始,我亲自处理朱、张两家之事。同时,以钦差名义发布安民告示,内容要更具体:第一,公布顾、陆两家主要罪状(除叛乱外,重点突出其历年欺压乡里、非法夺田的实证);第二,明确分田原则——优先分给无地佃户和此次未曾附逆的贫民,原佃户可优先承佃被抄没之田,租额按新政规定;第三,宣布将在吴州设‘新政公示栏’,所有清丈数据、分田方案、赃款去向,定期张榜公布,允许百姓质询;第四,宣布由钦差行辕直接受理有关新政执行的申诉,凡官吏借机勒索、舞弊者,严惩不贷。”
她顿了顿:“还有,以我的名义,邀请升州及周边州府有声望、且未明显参与抗拒新政的士绅、耆老、书院山长,三日后于行辕‘咨议’,听取他们对新政在江南推行的具体建议,尤其是如何减少扰民、如何选用本土贤才参与官学管理等。”
阿木挑眉:“请他们来?不怕他们联合起来发难?”
“就是要让他们来。”林晚目光清澈,“关起门来,他们可以肆意猜测、传播谣言。请到明处,是非曲直,当众辩论。愿意沟通合作的,我们给予尊重和参与机会;冥顽不灵、只想唱反调的,其面目也容易看清。这本身也是一种分化。况且,江南人才济济,未必全是反对者。总有识时务、想做事的人。”
阿木明白了她的策略:以公开对隐秘,以透明对谣言,以合作共赢的姿态分化拉拢,同时保持对底线的强硬。这是阳谋。
次日,林晚在行辕偏厅,分别召见了朱、张两家的主事人。她没有摆出审讯架势,而是赐座看茶。两人战战兢兢,面色灰败。
林晚开门见山:“两家阵前反正,有功于朝廷,陛下与本君记得。然则,附逆起兵,其罪非轻。功过能否相抵,抵多少,取决于二位接下来的表现,以及…能否真正与过去划清界限。”
朱家家主是个精瘦的中年人,立刻跪倒:“罪民糊涂!受顾家蒙蔽胁迫!文昌君但有吩咐,朱家上下,万死不辞!只求给家族留条生路!”
张家家主也连连叩首。
“留生路,可以。”林晚语气平淡,“第一,交出所有与顾、陆等家往来书信、账目,特别是涉及土地兼并、非法交易、共同抵制清丈的凭证。第二,主动配合官府,清核自家所有田产、商铺,该补的赋税,一分不能少。第三,两家各选派族中聪颖、品行尚可的子弟三人,入格物书院或新设的‘实务学堂’学习,毕业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新科举或由官府量才录用。第四,捐献部分浮财,用于吴州战后重建与兴学。做到这四条,本君可奏明陛下,保两家主要血脉不受刑戮,家族产业除非法所得外,予以保留。”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