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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章 停查七天?那就谁签谁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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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字像一层薄纸,遮不住背后那只手。

陈毅把登记请求的原始请求头拉出来,指着IP段:“这是省政务网内网段发出来的,不是协会,也不是企业。有人在里面替他们起草。”

刘曼咬牙:“这就是‘上面’的玩法——先丢个编号吓你,再拖七天让热度过去,让线索断掉。”

审计旁听官却冷静得可怕:“七天不长,但足够他们清痕。你要做的不是反抗七天,而是把七天变成‘可追责的七天’。”

林远点头,直接把INSTR-REG-01的“必填项”改成红色强制校验:发布单位、签发人角色、有效期依据,缺一项,系统不接受。

他对陈毅说:“再加一条——凡暂停追查,必须同步登记‘保护性动作’:日志封存、权限冻结、证据镜像。否则就是‘暂停=放任’。”

陈毅键盘敲得像打鼓,新的流程名弹出来:

STOP-TRACE-01|暂停期间证据保护清单

清单很现实:

相关运维账号临时只读;

关键日志做镜像封存(双份存储,一份给审计旁听);

培训资料分发记录、会议纪要扫描件统一归档;

所有关联变更单进入“冻结观察”状态,任何改动都要双钥签发。

何经理那边听完,直接拍板:“你们做清单,我们银行出一份风控意见:**暂停可以,但证据必须锁死。**谁要求暂停,谁要在风控意见上签字。”

住建联络员也被逼到墙角,只能咬着牙说:“我去请示领导。要暂停就按你们这个清单走,不然我们也没法跟上面交代。”

林远看着他:“你跟上面交代的唯一句,就是——银行要签字。审计要编号。”

这话一出,会议室里所有人都明白:林远不是在硬顶,他是在“借权”。借银行的风控权,借审计的程序权,把口头压力变成纸面责任。

第二天上午十点,那条“粤信协调〔2009〕17号(拟)”又来了——这次补了发布单位:省信息化协调办公室(筹),但签发人依旧空白。

系统依旧拒绝,红字提示刺得人眼疼:

“缺少签发人角色,按INSTR-REG-01不予登记。”

半小时后,对方终于忍不住打电话,语气很冲:“林远,你不要得寸进尺!我们是协调,不是给你当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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