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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附录】《圣洲大明宗藩条例》(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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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严禁各藩国私自铸币;诸藩国必须使用圣洲大明皇家银行统一发行的银圆与金钞;违者以谋逆罪论处,抄没家产。

第二十一条允许藩国以矿产、物产等特产与朝廷进行贸易,所得款项须存入皇家银行藩国分行,从银行兑换金钞流通;朝廷鼓励藩国通过贸易充实藩库,不得强行摊派,虐待百姓。

第二十二条各藩国拥有自主开采矿产、征收商税之权;朝廷不干涉藩国内部税制,但藩国不得对圣明本土商船征收歧视性关税,须保障圣明本土海商之合法权益。

第五章军事与外交

第二十三条朝廷派遣军队在各藩国战略要地驻军,施行轮换制,每三年一换;驻军粮饷由朝廷户部直接拨付,不扰藩国民众;驻军仅在藩国受到外敌入侵时出兵抗敌,平时不参与藩国内政。

第二十四条允许亲王建国后募兵建立“藩国防卫军”;防卫军规模不得超过藩国壮丁之百分之三,且防卫军将士名录须报备兵部;防卫军服饰不得与朝廷军队相同,肩部袖标必须以不同颜色“刺字”区分,以示隶属。

第二十五条藩国将士立功者,可由藩王上报朝廷核验功劳后封爵,最高为伯爵,次为子爵,再次为男爵;凡封爵者,须入京师谢恩,其爵位禄米由朝廷发放,不占藩国财政;若藩王为拉拢人心,虚报战功,则视为欺君,削爵除国,贬为庶民。

第二十六条各藩国拥有自主对外开拓土地之权利;凡征服未开化之地,可纳入藩国版图,允许再次分封给子孙与麾下功臣为世袭土官,但须报朝廷户部、礼部登记造册,取消其中有爵者之爵位禄米。

第二十七条朝廷负责管理与藩国有关之外交事务;藩国不得擅自与外国签订盟约、割让土地;然朝廷可授权藩国依法处理边境摩擦及通商事务,遇重大外交变故,须听候朝廷调遣。

第二十八条各藩国若遇到外敌入侵,必须统一战线,联合抗敌;邻近藩国须互为唇齿,出兵援救,不得坐视不管;违者在战后将受朝廷严惩,甚至除国。

第六章建设与互助

第二十九条藩王建国五年内,朝廷工部、户部须给予人力及物资帮助,协助藩国建设城池、港口及官道;此期间藩国免交赋税,专心固本。

第三十条实行“老藩带新藩”之制;先分封建立之藩国,有义务无偿援助后分封之新藩国,提供种子、农具及熟手工匠;朝廷将此作为考核老藩王政绩之重要指标,援助得力者,朝廷予以嘉奖。

第三十一条朝廷鼓励各藩国相互间进行贸易往来,互通有无;藩国之间不得设置关卡壁垒,不得阻碍商旅通行,违者由巡视御史纠劾。

第三十二条朝廷承诺给予各藩国必要之军事支援;若藩国遭遇灭国之危,朝廷水师须倾力出海救援;此乃朝廷对宗亲之责任,载入祖训,永不相负。

第七章教化与选官

第三十三条诸藩国须依京师国子监之制,设立“藩国府学”及州县儒学;凡藩国境内子弟,无论宗室、勋戚或平民,年满十二岁皆可入学受教,修习《四书五经》、《圣洲大明律》及格致之学,以广教化,移风易俗。

第三十四条准各藩国开科取士,仿圣洲大明乡试之例,每三年举行一次“藩试”;藩试由藩王主持,朝廷礼部派遣主考御史一人、同考官员二人监临,各藩国试题由朝廷统一颁降,严禁藩国私自命题,以防异端邪说惑乱人心。

第三十五条藩试考中者,赐“举人”功名;藩国举人可赴京师参加会试,与天下士子同场竞技,中进士者由朝廷直接授官,或留京任职,或外放他省,或派归籍贯藩国任职。

第三十六条未中进士之藩国举人,可不经吏部考核,准许藩王自行委任为本藩国六曹掾属、州县佐贰官及教谕等职;凡在藩国任职之举人,其俸禄由藩国财政支给,品阶比照朝廷对应官职低半级,以示尊卑有序。

第三十七条藩国科举录取名额,由朝廷礼部依据藩国人口、文风及教化程度核定,实行定额录取;初建藩国,为鼓励向学,前两次藩试可暂不设限,待文教兴盛后,须严格遵照定额,不得滥授功名,侵夺布衣士子进身之阶。

第三十八条宗室子弟除世子及既定继承人须入京师皇家学宫进学外,其余旁支宗室年满十四岁者,准许以儒士身份参加藩国科举;考中者,书国姓及名爵以示区别;若愿弃爵入仕,须先奏请朝廷削去宗室籍,方可按流官例授职,终身不得复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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