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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四章:李氏的司法系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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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名称不一样,核心职权(捕盗相关)却是一样的,州司法捕盗主官负责的都是:1.统领州府捕快,统筹全州缉捕贼盗、追捕逃犯;2.复核县级上报的盗案、命案,审核定罪依据;3.管理州府监狱,监督赃物登记与处置。

县尉的职责则是:1.直接管辖县衙捕快(如“不良人”),负责本县日常巡捕、缉拿盗贼;2.勘察本县案发现场,收集证据,初审案情并上报州府;3.维护县城治安,防范盗窃、斗殴等治安案件。

唯一的不同,就是现在李氏地盘上把审理,定罪权交给了法院;监狱也独立出来了一个系统。

捕快的称呼也不同,隋唐两朝的基层捕快叫“不良人”,而李氏地盘上的则叫巡捕。

“不良人”是隋唐时期县府(少数州府亦设)基层捕快的专属称谓,隶属于县尉(直接上司),是捕盗治安体系的“最后一公里执行者”,无正式品阶,多为招募的市井健勇或低阶吏役,职责聚焦“实务执行”,具体如下:

1.日常治安巡查:负责县城街巷、集市、城门的日常巡逻,防范盗窃、斗殴、纵火等治安事件;夜间值守街巷,严查“夜禁”期间的违规出行者(隋唐实行严格夜禁,夜禁后无故外出由不良人盘查处置)。

2.直接缉捕人犯:接到县尉或都头指令后,直接前往现场缉拿盗贼、逃犯、人犯;对隐匿的罪犯进行摸排、跟踪,必要时联合乡保(基层行政单位)围捕,是抓捕行动的“一线执行者”。

3.案发现场辅助:配合县尉勘察命案、盗案现场,负责保护现场、收集基础证据(如凶器、赃物、痕迹等),传唤案件相关人证(邻里、目击者等)到县衙接受问询。

4.基层信息摸排:扎根市井,收集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可疑人员信息,监控惯犯、地痞的行踪,及时向县尉或都头上报异常情况(如陌生人聚集、可疑物品存放等),充当“治安眼线”。

5.治安辅助事务:协助维护集市秩序,制止商贩纠纷;看管县衙临时羁押的轻罪人犯(重犯由州府监狱看管);执行县衙下达的治安类指令(如张贴告示、排查违禁物品等)。

而李氏的巡捕,一半以上都由李氏壮奴充任,其大多为伤残族人。

甲长,里长,亭长亦由伤残族人,或者是军功者充任,是李俊控制李氏壮奴打下来的地盘,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

巡捕另一半人,则是招募当地的良家子,流民中于李氏有功,心向李氏之人。

对,没错,李俊对自己的地盘实行网格化管理,村村有巡捕帮闲。

与此同时,李俊在每县设有团练两百九十四人,算是地方军事力量。

雷刚升任白银城巡捕房二管事,拥有司法参军的权力,谁敢说他不是官?又怎么能让他不泪如雨下?

十几代人拼了命想要从下九流到做官的跨越,今朝终于实现了,今天为了抓捕细作死了三个家人,也没有那么伤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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