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章 小时破获情欲命案(2/2)
陈某华的嘱咐,更加印证了他与案件的关联。专案组立刻加大了对牛某的询问力度,同时调动警力,全面排查陈某华的社会关系、活动轨迹,寻找他的藏身之处。但牛某确实对陈某华和那对男女的核心信息了解不多,只知道陈某华平时靠打零工为生,没有固定住所,社交圈子也比较简单。
案件的侦破再次陷入僵局,就在侦查员们焦急万分的时候,11月24号凌晨1点,另一组负责走访摸排的侦查员带来了一个突破性进展。一名老租户反映,那对男女在租冷先生的房子之前,还在这片居民区的另一栋小楼里租过一段时间,大概住了一个多月,今年9月底才搬走。
侦查员立刻找到那栋小楼的房东。这位房东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做事非常细心,虽然那对男女已经搬走两个多月,但他依然保留着完整的租房协议和租户登记信息。老人从抽屉里翻出租房协议,递给侦查员。协议上清晰地写着租户的姓名:杨某茹、李某兰,还有一个联系电话。
专案组立刻将这两个名字输入户籍系统进行查询,结果却并不理想。户籍系统中,没有找到符合“杨某茹”年龄段、且有过武汉居住记录的人,显然,“杨某茹”大概率是个假名字。而“李某兰”这个名字,在武汉同名同姓的有几十人,其中不少人还是一代身份证,户籍系统中没有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涉案女子。
虽然名字的核查遇到了阻碍,但协议上的联系电话给了侦查员新的希望。技术人员立刻对这个电话进行溯源查询,发现该号码已经停机,但通过通话记录,查到了一个频繁联系的手机号。就在侦查员们对这个手机号进行核查时,被关押的牛某终于松了口,交代了陈某华的另一个手机号。
技术人员顺着陈某华的这个手机号进行深度侦查,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最终锁定了租房男子的真实身份,丁某国,1963年出生,湖北黄冈人,有犯罪前科,2000年因抢劫罪刑满释放。侦查员立刻调取了丁某国的户籍照片,拿给牛某辨认,牛某一眼就认出:“对,就是他!我之前帮他们介绍房子的时候,见过他一次,就是这个男的。”
身份锁定后,专案组立刻对丁某国的背景展开全面调查。调查发现,丁某国刑满释放后,没有稳定工作,一直在各地游荡,2002年初来到武汉,在黄冈老家的房子也早已变卖,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更让侦查员警惕的是,2002年8月,丁某国曾因携带自制手枪被巡警抓获,后被移送至另一个派出所处理,最终因证据不足,暂时没有被起诉,但此案已移交刑侦处备案。
11月24号上午8点,侦查员赶到丁某国被抓获时移交的派出所,调取了当时的案件材料,从材料中获取了丁某国曾经使用过的两个手机号。随后,侦查员又马不停蹄地赶往市局行动技术处,请求协助调查丁某国、陈某华以及那个疑似李某兰使用的手机号的通话记录、定位信息。
技术处的工作人员立刻投入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数据分析,得出了关键信息:丁某国的手机号在11月15号左右停机,此后再无使用记录;陈某华的手机号在11月23号(案发当天)频繁与一个138开头的手机号联系,而这个138开头的手机号,正是用“杨某茹”的名字登记的,显然,这个手机号实际使用者就是丁某国或李某兰。
专案组当即决定,申请对这个138开头的手机号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信号,立刻锁定位置,实施抓捕。技术处迅速启动监控程序,对该手机号进行24小时跟踪监测。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侦查员们都在紧张地等待着技术处的反馈。11月24号晚上7点左右,市局行动技术处传来消息:该手机号有了信号,使用者正在与一个绰号“黑哥”的男子通话,内容涉及借钱,丁某国在电话中透露,他准备带着一个女人离开武汉,急需一笔路费。
这个消息让专案组所有人都振奋起来。侦查员立刻对“黑哥”的身份展开调查,经过连夜排查,终于在11月25号早上确认了“黑哥”的真实身份,徐某明,武汉本地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平时在武昌区活动,靠放贷、帮人跑腿为生。
专案组立刻联系市局刑侦处,请求协助抓捕徐某明。当天上午10点,侦查员在武昌区一处棋牌室将徐某明抓获。起初,徐某明还抱着“江湖道义”,不肯交代丁某国的下落,声称自己只是和丁某国认识,不知道他的藏身之处。
侦查员对徐某明进行了耐心的政策讲解,告诉他隐瞒案情、包庇凶手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丁某国案件的恶劣性质,对其施加心理压力。一个小时后,徐某明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丁某国的藏身地点:“丁某国现在躲在武昌区XX小区的一栋居民楼三楼,租了一个单间,和一个女的在一起。他昨天找我借钱,说要跑路,我还没来得及给他送过去。”
得知丁某国的藏身之处后,专案组立刻制定抓捕方案,抽调十多名精干侦查员,在市局刑侦处的配合下,火速赶往武昌区的那处居民楼。抵达现场后,侦查员首先对小区的各个进出口进行封锁,安排警力蹲守,防止丁某国和李某兰逃跑。随后,侦查员悄悄靠近那栋居民楼,对三楼的出租屋进行观察,发现屋内有灯光,隐约能听到男女对话的声音。
下午5点半,随着带队领导的一声令下,侦查员们破门而入,迅速控制了屋内的一男一女。经当场辨认,男子正是丁某国,女子则是李某兰。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丁某国没有反抗,只是眼神空洞地看着地面,仿佛早已预料到这一天的到来。李某兰则吓得浑身发抖,当场哭了出来。
侦查员将丁某国和李某兰带回江汉分局,立刻对二人进行审讯。起初,丁某国还试图狡辩,否认自己杀人碎尸的罪行,将所有责任都推到李某兰身上。而李某兰则情绪崩溃,断断续续地讲述了案发的经过,但对关键细节避重就轻。
审讯工作持续了五个多小时,侦查员们结合现场勘查获取的物证、DNA比对结果,以及掌握的所有线索,对丁某国进行层层追问,不断打破他的心理防线。最终,在铁证面前,丁某国低下了头,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碎尸的全部罪行。
死者姓周,名叫周某,27岁,武汉本地人,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性格开朗,收入稳定。而这起命案的起因,源于一场荒唐的婚外情。
丁某国和李某兰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外地打工时相识,之后一起来到武汉。丁某国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正经工作,平时靠打零工、赌博为生,性格阴沉、脾气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李某兰发脾气,但李某兰却因为依赖丁某国,一直没有离开他。
无所事事的李某兰,平时喜欢在家上网聊QQ,2002年10月,她在网上认识了周某。周某年轻帅气,有稳定工作,说话风趣幽默,和阴沉暴躁的丁某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两人越聊越投机,很快就相约见面。第一次见面后,李某兰就对周某一见钟情,觉得周某无论是外形、性格还是条件,都比丁某国好太多,心中渐渐萌生了和周某在一起的想法。
周某也对年轻清秀的李某兰颇有好感,两人见面后频繁联系,私下里又约会了好几次。在一次约会吃完饭后,李某兰主动暗示周某,周某心领神会,两人一起去了宾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从那以后,两人就保持着秘密的情人关系,李某兰一边瞒着丁某国,一边和周某偷偷来往。
2002年11月11号下午5点多,丁某国告诉李某兰,自己要去外地办事,需要两天才能回来,让李某兰自己在家注意安全。李某兰一听,心中暗自高兴,立刻给周某发消息,邀请他来出租屋过夜。周某很快就答应了,当天晚上7点多,周某赶到了丁某国和李某兰的出租屋。
两人见面后,情难自禁,立刻相拥着走进了卧室。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丁某国因为临时有事,没能成行,当天晚上8点左右就返回了出租屋。丁某国打开房门,听到卧室里传来不堪入耳的声音,推门一看,眼前的景象让他瞬间怒火中烧,李某兰和周某正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
丁某国虽然性格暴躁,但对李某兰有着极强的占有欲,也深爱着她,看到这一幕,他心中又恨又痛,却不忍心对李某兰下手。他强压着心中的怒火,找了个借口,让李某兰赶紧穿上衣服,去外面买些东西。李某兰知道自己闯了祸,不敢多言,慌忙穿好衣服离开了卧室。
周某见事情败露,吓得魂飞魄散,起身就想逃跑。但他刚走到卧室门口,就被丁某国拦住了。丁某国此时已经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他转身从厨房抄起一把铁锤子,朝着周某的头部狠狠砸了下去。周某惨叫一声,当场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
丁某国担心周某没死,又用铁丝将他的手脚捆住,藏在了床底下。随后,他带着李某兰,匆匆收拾了几件衣服,去了远房亲戚家暂住,不敢再回出租屋。
11月12号凌晨,丁某国放心不下,独自一人返回了出租屋,想确认周某是否已经死亡。可他刚走进卧室,就听到床底下传来周某微弱的“救命”声。周某的呼救声,彻底点燃了丁某国的杀心,他担心周某活着会报警,也无法忍受自己被背叛的屈辱。
丁某国再次拿起铁锤子,对着床底下的周某头部猛砸数下,随后又找来一把匕首,朝着周某的颈部捅了几刀,直到确认周某彻底死亡,才停下手来。杀死周某后,丁某国为了掩盖罪行,决定将尸体肢解,抛到隐蔽的地方。
他从厨房找来斧子和刀子,在卧室里将周某的尸体肢解成三大块,躯干和两条大腿。随后,他用黑色塑料袋将尸块分别装好,趁着凌晨三四点,街上没有行人,背着塑料袋,从城中村的小巷绕行至长青路主干道旁的窨井盖处,将尸块全部扔进了下水道,试图毁尸灭迹。
抛尸完成后,丁某国返回出租屋,用刮刀将墙壁上的血迹铲掉,把地面、家具彻底清理了一遍,试图抹去所有作案痕迹。随后,他联系了自己信任的朋友陈某华,将自己杀人碎尸的事情告诉了他,希望陈某华能帮忙留意警方的动向,如果警方调查,就帮他打打马虎眼,掩盖真相。
陈某华得知后,虽然心中害怕,但碍于和丁某国的交情,还是答应了。之后,丁某国带着李某兰,从亲戚家离开,准备逃离武汉。可他们在武汉生活了一段时间,对这里的环境比较熟悉,加上身上没有足够的钱,思来想去,最终还是决定暂时留在武汉,在武昌区租了一个隐蔽的单间,躲藏起来。
丁某国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警方不会那么快找到他。可他万万没有想到,从11月23号下午3点接到报案,到11月25号下午5点半将他抓获,江汉分局的民警仅用了55个小时,就锁定了他的身份,将他和李某兰成功抓获,彻底侦破了这起恶性碎尸案。
2003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国因情感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后肢解尸体、抛尸灭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兰明知丁某国杀人碎尸,却知情不报,还协助丁某国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和在案件中的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某华作为知情者,故意隐瞒案情,帮助丁某国掩盖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