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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0章 李达康提议的特权与公事公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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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瑞金的脸色微微沉了下来。

李达康这番话,看似积极,实则与他之前向陈松书记表态的“依法依规”、“稳中求进”背道而驰,更与祁同伟强调的“法治框架”、“可追溯可评价”南辕北辙!

这简直是拿着“保障发展”的帽子,鼓吹一种不受制约的“特权机构”,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新的腐败!

祁同伟的表情没有太大变化,只是原本平和的目光,变得深邃了一些。

他端起面前的茶杯,轻轻吹了吹,喝了一口,然后放下杯子,动作从容不迫。

“达康同志,”祁同伟开口了,声音不高,但清晰地传入每个人耳中。

“你能积极思考,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这种工作热情是值得肯定的。”

李达康心中一喜,脸上刚露出笑容。

祁同伟话锋却平稳而坚定地一转。

“但是,你刚才提出的这个思路,存在几个原则性问题,需要严肃理清。”

李达康的笑容僵在脸上。

“第一,关于‘赋予更大协调权和处置权’。”

祁同伟目光平静地看着李达康,语气如同在陈述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

“任何权力的授予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监督制约。

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就随意创设权力,搞‘法外之权’。那不是在保障发展,那是在破坏法治的根基。”

“第二,关于‘启动紧急保障程序’,‘调动警务资源扫清障碍’。”

祁同伟的语气依然平稳,但每个字都像钉子一样砸下。

“警务资源是公共资源,是用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不是某个部门、某个项目的‘私兵’。

将警务资源用于为具体经济项目‘扫清障碍’,这本身就模糊了警察权的公共属性,极易导致公器私用,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你提到的‘钉子户’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其诉求的合法性。

如果是合法维权,理应通过协商、诉讼等渠道解决;如果涉嫌违法,也应依法处理,而不是简单地‘铲除’。

用‘震慑力’来代替法律程序,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全相悖。”

“第三,也最根本的一点。

”祁同伟的目光扫过在场所有人,最后落回李达康有些发白的脸上。

“政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核心是提供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某一部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开绿灯、搞特殊。

你设想的那种‘超级中心’,看似高效,实则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破坏的是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所有企业对法治的信心。

今天你可以用它来‘铲除’你认为的障碍,明天别人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来对付你支持的项目。”

说到这儿,祁同伟微微一顿紧接着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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