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章 判决结果(1/2)
“不,这是合法的权利主张。”陈之安的声音依然平静。
“如果连最基本的财产权利都无法保障,那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何在?”
审判长敲槌维持秩序:“原告,你的意思是,如果土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你愿意协商处理股权和定息问题?”
“是的。”陈之安点头,“我始终认为,契约精神是法治的基石。
今天我来这里,不是为了摧毁一个企业,而是为了找回一个承诺——对合同的承诺,对法律的承诺,对一个公民合法权利的承诺。”
接下来的辩论变得艰难而微妙。
罐头厂方面显然没有预料到土地问题会成为焦点,他们的辩护苍白无力,只能反复强调“历史特殊性”和“现实困难”。
而陈之安则稳扎稳打,每一句话都紧扣法律条文和证据事实。
当夕阳透过审判庭的高窗洒下金色光芒时,审判长终于宣布: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事实已经基本清楚。
鉴于案件涉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且社会影响较大,合议庭需要时间进行慎重评议。
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陈之安走出法庭时,被更多记者围住了。
“陈先生,你预计法院会怎么判?”
“如果法院支持你的土地所有权,你真的会要求罐头厂搬迁吗?”
陈之安停下脚步,看着镜头: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我的目的从来不是让工人失去工作,而是让所有人看到。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合法权利的尊重,对契约精神的坚守,都是一个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人群中,那位京大法律系的老教授对学生们轻声说:
“看到没有?这就是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普通人可以用来扞卫尊严的武器。”
————————
一周后,宣判日。
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连走廊都站满了人。
除了媒体和民众,还有来自其他国营企业的代表,法律界人士,甚至几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观察员。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审判长手中的判决书上。
“经审理查明……1953年东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陈实的土地所有权证合法有效……
1956年合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红星罐头厂长期占用原告土地事实清楚……”
关键的判决理由部分,法庭内安静得能听到呼吸声。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历史原因不能成为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理由。
原告陈之安持有的土地所有权证合法有效,其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
“同时,本院考虑到该土地已被被告红星罐头厂实际使用多年。
且被告在该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已形成较大生产经营规模。
立即返还土地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审判长顿了顿,继续宣读: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之安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