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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章 混沌阁的律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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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叛阁通敌罪:主动投靠幽冥教等文明之敌,或向其泄露混沌阁核心机密、危害成员安全,最高刑罚——废除修为,永久禁锢或处决(视情节)。

2.残害同袍罪:以任何形式蓄意杀害、重伤、或以超凡手段严重侵害其他混沌阁成员(正当防卫及执行经批准的纪律行动除外),依情节处以重刑至极刑。

3.滥用超能罪:在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情况下,对世俗凡人肆意使用超凡力量造成严重伤害或恐慌;利用超凡力量进行大规模掠夺、奴役、恐怖活动等。刑罚包括废除相关能力、长期监禁、贡献点清零等。

4.贪墨渎职罪: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浪费混沌阁重要资源(功法、法器、贡献点、情报等);在执行重要任务时因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视情节处以贡献点罚没、降职、剥夺权限、监禁等。

5.勾结邪道罪:未经批准,私自与幽冥教等邪恶势力成员进行交易、合作,或修炼、传播其核心邪法(研究性质需严格报备并受监督)。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6.破坏根基罪:故意破坏混沌阁重要设施、泄露核心传承、挑拨内部重大矛盾、煽动分裂。此罪视同叛阁,刑罚极重。

7.违背任务罪:在接受组织任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临阵脱逃、或严重违背任务指令导致失败。根据任务等级和后果进行相应处罚。

除了这些重罪,还有一些相对较轻但同样需要约束的行为,如内部争斗(禁止致死致残)、虚假贡献、侮辱同袍、泄露一般性机密等,也都有相应的惩戒条款。

刑罚篇则规定了对应的惩罚措施,形成梯度:警告、贡献点罚没、限制权限、强制任务、禁闭、废除部分或全部修为(需最高仲裁机构批准并由阁主或副阁主执行)、驱逐出阁、永久禁锢、直至最严厉的神魂俱灭(仅适用于叛阁通敌且造成不可挽回巨大损失者,需阁主与长老会全票通过)。

仲裁篇明确了执法与审判机构——“执律殿”及其下属的“仲裁院”。仲裁院成员由各分阁、各机构推举的德才兼备者,加上长老会指定人员组成,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重大案件需合议庭审判,被告有权自辩或请人辩护。力求程序正义。

执行篇则规定了执律殿的职权、执法程序、以及与其他分阁(如需要跨境执法时与当地分阁协调)的协作机制。强调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罚当其罪。

“律法的生命在于执行。”苏雨晴强调,“执律殿必须独立、强大、且自身受到最严格的监督。首任殿主人选至关重要,必须铁面无私、修为高深、且对混沌阁理念有深刻认同。我提议,由山魈同志暂时兼任副殿主,负责前期筹建与基础执法队伍训练,待林晓风回归并物色到更合适人选后,再行调整。”

山魈起身,肃然领命:“保证完成任务。我会从749局和基地中抽调最讲原则、最守纪律的骨干,搭建执律殿最初框架,并制定详细的执法手册和训练科目。”

老骗子(通过转述)补充道:“律法宜粗不宜细,但核心条款必须清晰如铁。此外,需设立‘申诉与平反’机制,万一有冤错,要有纠正的途径。律法无情,但阁应有仁。”

钱程也从经济角度提出:“所有刑罚中,贡献点的罚没将是常用手段之一,这需要与贡献点系统无缝对接,确保执行效率。同时,被驱逐者的贡献点账户将被冻结,其未兑换的贡献点可按规定部分收归阁库,作为‘惩戒基金’,用于抚恤受害者或奖励执法者。”

周局长最后总结:“混沌阁律法,是保障组织健康发展的生命线。749局认可其基本原则,并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混沌阁的正当执法行动提供必要协助。同时,我们也建议,混沌阁律法中应增加‘成员有义务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基本法律’的条款,避免与世俗秩序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一部融合了古老门规的森严、现代法律的严谨、以及应对超自然特殊性的《混沌阁宪章·律法篇》草案,就此成形。它如同一把即将出鞘的利剑,将为混沌阁未来的全球征程划定红线,扫清内部隐患,也为无数可能加入的成员,提供了一个清晰、安全、有法可依的依托。

当林晓风在光怪陆离的梦境平原上,为寻找净化生命的希望而谨慎探索时,他所创立的组织,也正在后方,为他将要带领的队伍,锻造最为坚固的纪律铠甲与行为准绳。前方是规则混乱的梦境考验,后方是秩序井然的律法构建,两者看似对立,却共同指向一个强大、团结、能肩负起守护与探寻重任的混沌阁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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