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对答如流(2/2)
沈平捋顺思路之后开始看具体案情。
案情:民甲意外身故,遗有田四顷。嫡子民乙成年,欲继承所有田产,庶子民丙年十五,诉请官府分田。民甲之妻(民乙生母)以“庶子年幼无劳作能力”为由,拒不分民丙田产。民丙诉至官府,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过案情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犹豫,提笔便写。
“《大楚律?户律?田宅》有载:“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民甲田产非官荫所得,民丙虽年未及冠,然“子数均分”为大楚律所定,不得因“庶子年幼”废律。
又,儒家有“恤孤”之训,民丙既无生母照料(或可推知),民乙身为嫡兄,当念血脉之情。
判:民甲四顷遗田,民乙与民丙各得二顷;民乙需代民丙管理田产至其成年,期间所获收成,除必要耕作成本,余者归民丙所有。甲妻不得横加阻拦,不然则按“阻分家产”依律笞二十。”
沈平答完第一道判后,几乎没有犹豫,便开始看第二案情。
案情:吏甲任县丞,其母病重,乞假归养。县令以“秋收征税正急,无官可代”为由,拒其之假。吏甲私归探母,县令弹劾吏甲“擅离职守”。吏甲诉称“母死不可复生,税期可延补”,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完题后,迅速作答。
“《大楚律?礼律?仪制》有载:“凡官吏父母死,需丁忧守制,若匿不举哀,杖六十,罢职不叙;若父母病笃,乞假归省,上司无故拒者,杖八十。”
.......
时间过的很快。
沈平的答题速度也很快。
五道判答完之后。
沈平没有休息,继续答最后一题。
沈平在诏、诰、表中选择了一道水灾赈灾诏。
诏题:江南数省遭连日暴雨,河水泛滥,庐田被淹,百姓流离失所。陛下闻之恻然,需颁诏赈灾,当如何拟诏?
沈平连赈灾策论都是信手拈来,更不要提拟诏了。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近者江南数省,骤遇暴雨,百川溃溢,良田沉于浊浪,屋舍毁于洪流。民或抱木浮江,或栖身岸丘,饥寒交迫,流离失所。朕为万民帝王,闻此灾讯,寝食难安。为救民于水火,今颁诏如下:
一曰速勘灾情。命户部侍郎携御史二人,星夜奔赴灾区,会面地方守令,逐县核查受灾田亩、流亡百姓,如实造册,不得隐匿虚报,违者以“欺君罔上”论处。
二曰开仓赈灾。各府州县常平仓、义仓,即刻开仓放粮,以“大口日给米一升,小口五合”为准,设粥棚于府县要地,使流民得食;其房屋冲毁者,每户给银五两,助其搭建庐舍,暂避风雨。
三曰减免赋税。今年受灾府县,夏税全免,秋税视灾伤轻重,分“全免”“半免”“减免三成”三等,由勘灾官吏与地方官吏共同定夺,不得额外征派徭役,违者杖八十。
四曰治理水患。遣工部郎中些地方水利官,督率民夫疏淤导渠,修补堤防,务必令洪水早退,为来岁耕作留备;所需工食,由国库支给,不得强征于民。
朕惟“民惟邦本”,灾荒之际,尤需官吏尽心尽责,实心用事。凡有玩忽职守、侵吞赈钱粮者,许御史即时弹劾,朕必严惩不贷。尔等乡民,亦当互助相扶,共渡难关。
布告天下,咸使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