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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章 长安建制布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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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镇设‘镇将’、‘理事官’,镇将领屯兵防寇御边,理事官掌屯田治蝗、安抚流民,各司其职,受长安理事院任免。

二、立屯兵之制,固境卫民安土。

各地军兵,皆按汉室屯田、乡盟旧制,农时力耕,闲时讲武,非官兵亦非私兵,乃保境安民讨伐宵小、奸逆之兵马。

各地设‘联防大屯’,依汉室大屯旧制而定,兵民合一,联防互援,其建制、军职、军规列下:

联防大屯建制:

每大屯依防务所需,分设先锋、中坚、后卫三营,营下分屯,屯下分什、伍,层级昭然,令行禁止。

军职设置:

皆按汉室屯兵、联防旧称,无品阶,报理事院备案认可。

大屯督。每大屯一人,由各镇镇将担任,总辖本屯屯兵,掌征兵、调兵、战阵指挥,受长安理事院直管;

营督。每营正副一人,辖营下诸屯,掌营内训练、战阵部署,听令于大屯督;

屯尉:每屯正副一人,辖屯内兵士,掌日常训教、屯田守备、管理什伍,听令于营督;

什长、伍长。十人为什,设什长;五人为伍,设伍长,为屯兵基层统领,听令于屯尉。

屯兵军规:

屯兵以保境安民为要,严禁劫掠百姓、擅离防区、欺凌乡党,违者由大屯督合议惩处,重者斥出屯伍,以儆其余;

调兵需凭长安理事院檄文,加盖赵剑私印及汉室联防铜印,非寇贼做乱、蝗灾紧急之况,不得擅调,无檄文者,诸屯兵皆可拒命;

屯兵按汉制‘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募集,农时以耕为本,闲时以战为备,耕战相济,不废民生,不耗民力;

若一地与贼寇作战需协助时,邻镇大屯即遣兵驰援,共卫疆土,不得延误。

三、明合议之规,杜独断之弊。

凡诸镇理事府屯田、赈济、调兵诸事,诸联防大屯征兵、作战、守戍之策,皆集本地乡贤、故吏、耆老、军职首领合议而定,要顺民心,合乡愿,以土治土,不施强令。

长安理事院做好统筹、协调整合之责,所有决策皆公示于众,让百姓、屯兵共见,无独断专行之弊。

四、表向汉之诚,候朝廷之旨。

剑与诸人,皆为大汉赤子,虽无官职在身,但怀保境安民之心。

今设理事、屯兵之制,皆因时势维艰,以此解地方危难。

所有规制,一律按汉室旧典而建,无丝毫僭越朝廷之心。

诸事既定,已遣人按汉室庶民上书之规,向许都朝廷陈情,详尽说明联防安民、立屯防寇之事由。

详细呈报建制、军职之规。

剑与诸人,心向朝廷,静候圣旨,若朝廷有令废除此制,必俯首听命,不敢有违。

自今往后,诸地百姓、官员、军卒,宜同心同德,勤耕稼,守礼法。

各镇屯兵,宜严训练,守军规,护乡土。

顺令安民者,皆记功在册,以彰忠义;乘乱为寇、违令作乱者,诸镇合兵讨之,以正风气。

愿四方百姓屯兵,相扶相济,戮力同心,共渡难关,再见大汉清平,苍生日安!

布告四方,使众人皆知。

建安元年夏

庶民赵剑

偕诸故吏、乡贤、四方忠义之士

同告”

(盖赵剑私印、汉室联防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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