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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章 提前埋下恶意诉讼的引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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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胜的话音落下,王阳认同的点了点头。

说的完全没毛病。

生活中遇到什么事,那肯定也是先找人聊聊,看看能不能解决。

比如:楼道被邻居占用、网购货不对板......

只有谈崩了,另一方才会想其它办法来进行救济。

法院这种司法机构同样也是如此。

民事类案件,基本上都是先调解。

实在不行,才会进入到开庭审理阶段。

甚至在判决出炉前,双方达成和解都行。

在法律规定上,这是被允许的。

再来看看张秋月是怎么做的......一桩涉及几亿金额的遗产,律师费起码得几百上千万吧!

可她竟然一次都不自己去谈?

而是直接找律师.......

这完全不符合行为逻辑啊!

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明显有问题。

原告席上,苏亦城略微有点心虚。

具体情况怎么样,他很清楚。

当初通过朋友介绍,给张秋月简单做了个咨询。

等发现遗嘱中有大漏洞.......双方便一拍即合,这才有了今天这么一出。

至于为什么不找王安娜先聊聊,那当然是心里有鬼,明知道对方不同意了。

想想看....你都玩‘赖’了,谁会心甘情愿把价值上亿的财产拱手让人。

又不是李寻欢。

一旁的张秋月同样如此。

作为当事人之一,她可比谁都清楚怎么回事。

正是源于‘金钱’的诱惑,她才会特意避开王安娜,让苏亦诚这个律师来负责处理。

偶尔干坏事,总归有点虚。

倒是同阵营的卢小悠.....此刻眼神中闪过一丝‘狐疑’,不着痕迹的左右瞥了瞥。

说实话,这一点她之前还真没去想过。

身为一个律师。

一般只要接下案子,照着一贯的程序来处理就行。

怎么可能会去想,客户之前有没有私下跟人协商过。

尤其是金额这么大的遗产纠纷类案子。

为了利益,双方肯定寸土必争。

找律师、上法庭....那都是常规操作,屡见不鲜。

只是现在看来.....里面确实存在了什么猫腻。

这时候,苏亦诚开口了。

“张女士喜欢怎么做,那是她的个人自由。”

“只要不犯法就行。”

“法律可没有规定,有事就一定得先私下协商。”

“一个前任、一个现任,彼此之间看不顺眼、有芥蒂.....很奇怪吗?”

“再说了,张女士担心王安娜会趁着分割财产的时候搞什么小动作,找律师来跟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问题吧!”

“毕竟是上亿金额,前期用点‘小’成本来保障,很合理吧!”

“金律师.....你说呢?”

金胜闻言轻笑了一声。

解释很勉强,最后带反问.....苏亦诚这明显是中气不足啊!

看样子,自己乘胜追击的时候到了。

“苏律师说的很对,特立独行、不符常规、不合逻辑....确实不代表就有问题。”

“但放在张秋月身上,就不见得如此了吧!”

“正如我在答辩状中的第二点所述....两份遗嘱的内容,看似覆盖,可实际上丝毫没有重叠。”

“大家不妨对比一下。”

“第一份,唐先生只对夫妻共有财产部分进行了安排。”

“而第二份针对的,则是挂在其个人名下两处不动产。”

“结合目前所有已知的资料、证据,再比对张秋月不合常理的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她之所以不去找王女士商谈,完全是出于‘心虚’。”

“因为她很清楚,唐先生留给她的部分,其实只有那两处不动产,并不包括其余财产。”

“既然明知谈不拢,那干脆就别谈了。”

“与其浪费时间去争吵,还不如直接向法院起诉。”

“张秋月在10月26号下午1点钟,发给王女士的语音聊天记录中,已经清晰的表达了这一观点。”

苏亦诚这次反应速度很快,当即便开口反驳道:“金律师,我想提醒一下,这里是法庭,你所说的一切.....全都是基于个人猜测,并无实质性证据。”

“谁说我没有....”

这话一出,顿时让对面几人一愣。

金胜把目光转向审判席道:“法官阁下,我方想要传召一位证人出庭。”

不等王阳这个法官有所回应,苏亦诚举手喊道:“对于被告方临时申请证人出庭,我方表示异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属于证据突袭,严重侵犯我方权利,请求法庭不予准许。”

金胜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出了。

同样也没有让王阳‘动嘴’,立即便接过了话题。

“法官阁下,本案的争议性质,已经从原来的遗嘱,转变为了遗赠形态。”

“关于遗赠,同样也有两个问题。”

“第一,原告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内,作出过‘明确表示接受’的行为动作。”

“对于这一点,我方刚才‘帮忙’提交了一份两位当事人的聊天记录。”

“从上面可以看到,原告方一直都在用‘模糊不清’的言词来回应‘是否接受遗赠’。”

“这些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定义的。”

“第二,是对于遗赠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探讨证明。”

“咱们可以把‘它’看做是遗嘱的延伸。”

“但在本案中,该事实显然无法直接通过书面材料、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来完全还原。”

“唯有与之相关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才能真正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去认定案件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属于民事诉讼中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类型。”

“而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需要,也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

“若不准许,将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故此,我方恳请法庭从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角度出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金胜这叫‘以势压人’。

一个是点明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人家刚才都提出‘休庭’了。

目的还不是为了拖延时间,去寻找有利证据。

反正又不是马上出判决,我临时申请个证人出庭,那算得上什么‘证据突袭’。

另一个是在告诉法官.....这个证人和案件的关联性比较强,能更好的帮助查清事实,减少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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