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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章 小小掰头一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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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这家门一自报,金胜瞬间便有了一个猜测。

不出意外的话,应该是看到了自己星期一提交给法院的委托协议和答辩状,所以想着来试探一下。

好歹大家头上都挂着顶尖律所的名头,气势上半斤八两。

再加上‘金胜’这个名字,在圈子里多多少少还是有点名气的。

至于什么调解,那根本不可能。

因为自己玩了个诉讼小技巧,并没有把最关键的破局点“遗赠”给直接阐明。

而是围绕‘个人名下所有财产’这一点在进行对抗。

强调唐明方在写下这份遗嘱的时候,心中所想是.....单独登记在他名下的一间商品房和商铺,并不包括其它夫妻共有财产。

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

金胜完全可以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答辩?的形式来表达观点和主张?。

这是为了防止对方耍花招。

要知道......明确表示接受遗嘱的几个条件中,包含了关于‘口头接受’的解释。

为了这么大一笔遗产,谁能保证张秋月不会铤而走险,搞点什么幺蛾子出来。

金胜可不希望节外生枝、大费周折去玩那种‘拆穿’别人的把戏。

时间是很金贵的,尤其对于律师来说。

“哦....原来是卢律师啊!”

“不知有何指教,莫非是想找我聊‘和解’吗?”

金胜整个人往后面沙发上一靠,目光看向窗外的海景,二郎腿一翘,显得轻松无比。

“呵呵.....金律师说笑了。”

“我就一个普通的小律师,哪里谈的上‘指教’二字。”

“说起来,我也是华政毕业的,咱们还是校友呐!”

“这不,法院小程序一更新,我看到金律师的大名后,就立即来打招呼了。”

“至于和解嘛.....这个当然没问题了,就看你这边的诚意了。”

“不过...既然金律师都出面了,那在诉求的基础上,我们肯定还是愿意适当下降一点的。”

“我想唐先生如果还在,也一定不会希望看到双方对簿公堂。”

“金律师,你说呢?”

套近乎、顺水推舟、试探底牌。

这个卢小悠,倒是有几分本事。

嘴皮子也很利索。

至于什么看在自己面子上,愿意降低诉求.....那纯粹就是一种处理‘案子’的常见策略而已,糊弄一下菜鸟还行。

很多时候,面对这种涉及到‘金钱’一类的案子。

与其一步不退,去面对诉讼的未知性,倒不如见好就收,真真切切把东西拿到手里。

这....才是明智之举。

就比如你破产了,贷款、信用卡、网贷....全都还不出。

人家经过催收后无效,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信不信,只要你愿意过去商谈,基本上都能减免掉全部利息、一部分本金,并给出一个‘超长’的分期协议。

因为银行清楚.....都已经走到这一步了,还去逼着你一次性还款,根本不现实。

哪怕官司赢了,最后也只能挂在那里。

还不如收回一点是一点。

只要被告人如实申报财产,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便可以避免被限制高消费、拘留?。

银行拿你完全没有办法。

所以小伙伴们得记住.....不是所有因为经济纠纷被起诉的,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一年两次拘留。

真正没能力和有钱就是不还,这是两个概念。

千万别听人瞎忽悠。

尤其是网上那些法律咨询公司,为了接下案子赚钱,可谓是挖空心思,什么话都能说。

“哎呦.....原来卢律师还是母校的师姐啊!这倒是巧了。”

“只可惜咱们现在立场不同,否则我指定得去拜访拜访、好好学习一下。”

卢小悠轻笑一声道:“师弟可真会开玩笑。”

“我不过是年龄上痴长几岁而已,论行业知名度、级别.......你可比我要高多了。”

“应该是我去找你取取经才对。”

对面的表情怎么样,金胜隔着电话看不见,但从第一句话的语气中.....还是能隐隐感觉出一股子‘自傲’之意。

能进入顶级律所工作,起码打败了90%以上的同龄法律从业者。

自身形象、专业能力、背景关系.....必定有着过人之处。

有点傲气很正常。

“卢律师,咱们既然有‘同校’这层关系在,那我有话就直说了。”

“这个案子中,一共有两份遗嘱。”

“第一份,留给王安娜女士这个现任妻子的,格式正式,经过公证,更有律师作为执行人。”

“毫无疑问,就是唐先生的真实意愿表达。”

“可这第二份,留给你方当事人张秋月这个前妻的。”

“不仅纯手写,更是随便拉了医院几个人来见证,没有遗产管理人、执行人,也没有经过公证。”

“虽然在法律解释中属于有效、但极其不正规。”

“相信他的意愿,应该只是想把独属于其个人名下的一间房产、商铺,留给张秋月而已。”

“可你们现在却拿着这份‘模糊不清’的遗嘱来起诉,才是真正违背了唐明方先生的真实意愿。”

“刚才你说.....唐先生一定不希望看到双方对簿公堂,这一点我很认同。”

“因为他如果还在的话,知道张秋月女士会故意曲解‘字面’含义、贪心不足、企图获取本不属于她的财产”

“我估计啊.....可能连之前那间房产和商铺,都不会再留给她了。”

“卢律师,你觉得我说的可对?”

以卢小悠的立场,怎么可能会轻易认同金胜的观点呐!

律师嘛.....无理都能辩上两句,更别提情况有利的状态下了。

“世事无绝对.....”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自书、代书、口头....但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无论第一份如何正式,是否经过公证,也改变不了第二份同样合法有效。”

“《民法典》中就规定了,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相信以金律师的水平,应该很清楚这个法条。”

“至于真实意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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