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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章 成功签下委托协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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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报出的价格是.....前期开支费用5万块,后期等打赢了官司之后,再付案件涉及总金额5%的比例。”

“如果输了,已经交过的5万不退,后面就不用再支付任何费用。”

“是这样没错吧!”

金胜点头道:“没错.....”

“相信王女士也打听过,对于我们律所来说,这个价格并不算高。”

王安娜摆了摆手道:“我对价格方面,没有丝毫异议。”

“相反,我还可以另外给出一个承诺。”

“如果能妥善处理好这个案子,保障我丈夫留给我的合法财产,我会单独再拿出2百万,作为给金律师...你的私人奖励。”

这是害怕自己不尽心尽力,所以丢一个‘甜头’出来增加动力呗!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啊!

富婆的手段,果然朴实无华。

金胜立即应道:“王女士,既然接下了您的委托,我就一定会竭尽全力。”

“另外,根据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并依法纳税。”

“私自接受当事人的额外财物或奖励?,属于违反执业纪律。”

“很有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所以说.....您大可不必如此。”

金胜拒绝,那是为了防止‘以小失大’。

先不说人家是否出于真心。

就算最后真给钱了,万一去司法部门举报怎么办?

知人知面不知心,例子可不要太多哦!

王安娜嘴角露出一抹笑容。

“金律师倒是跟我之前认识的其他律师不一样。”

“他们只会嫌少、从不嫌多。”

“不过嘛....我说出口的事,从来就没有收回的习惯。”

“你有顾虑,我也理解。”

“这样.....还是以200万的额度为准,我会准备其它礼物。”

“就当是朋友之间的馈赠了。”

富婆姐姐这一副霸道女总裁的口吻,要是让那些小奶狗看到.....肯定‘嗷嗷叫’了。

金胜没再继续这个话题。

来回拉扯,会搞烦的。

再说了....奖励什么的,也得等到官司打赢后。

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把委托协议签下。

当即从包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合同、水笔和印泥。

自己千里迢迢跑过来,就是奔着这个来的,准备工作当然得做足了。

哪怕不成,也就是浪费几张A4纸的事。

总不能浪费客户的时间吧!

“王女士,这是我们律所的制式合同,上面的金额、比例,跟您刚才说的一样。”

“您先看看有没有什么疑惑、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

王安娜接过看了起来。

金胜顺便把笔和印泥推过去放在了侧面。

一伸手就能拿到。

主打一个服务细节到位。

开玩笑......名字一签就是8位数。

让其他销售看到了,哈喇子都得流出来。

“没什么问题,咱们直接签吧!”

“好......”

5分钟后,全部手续搞定,一式三份。

王安娜也把前期费用5万块,根据协议上注明的律所对公账号,直接转了过去。

这是正规流程。

金胜则是拍了协议照片发给张琴,让她去报备、确认。

“金律师,现在能说了吗?”

刚把协议收好,王安娜便迫不及待的开口了。

金胜双手一摊道:“当然没问题。”

“咱们之前就说过....要想打赢这个官司,那就必须要推翻这第二份遗嘱。”

“说实话,本来我也没想到什么好的办法,直到.....王女士您无意中提到了‘重叠’这两个字。”

听到这里,王安娜双眼紧紧盯着金胜,很是认真。

“您跟原告人张秋月,都是唐先生的合法妻子。”

“区别是....她是前任,您是现任。”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里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

“也就是您。”

“而一旦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即终止。”

“前配偶,便不再属于‘配偶’范畴。”

“法定继承人资格??,同样因此丧失。”

“通俗点来说....您是唐先生的合法妻子,手里握着结婚证,那就属于法定继承人。”

“张秋月却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之规定,遗赠.....是指自然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

“换句话说.....唐先生立遗嘱给刘秋月这个‘非法定继承人’,那么他的这个行为,就叫做:遗赠。”

“而遗赠....有一个性质。”

“它属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但是呢.....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确表示,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

“这里的明确表示接受....共有三种情况。”

“?书面形式?:比如签署《接受遗赠声明书》,明确表达接受意愿,并注明财产内容与日期。?”

“?口头形式?:向?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与继承,或遗产有密切关系的人,当面明确表示接受。?”

“?行为推定?:在规定的六十日内,有过实际?管理、使用、处分?遗赠财产(如:装修房屋、更换门锁、办理过户等),可视为默认接受。?”

“在您这个案子中,唐先生写下第二份遗嘱的时间....是2023年的12月11日。”

“当时,张秋月也在现场。”

“这一点,从对方提供的立遗嘱录音录像中能确认。”

“那就符合了一个法律规定。”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就已经知晓自己受遗赠的情况。”

“则法条中规定的六十日,应从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也就是从2024年的8月3号,唐先生病逝那天算起,直到10月3号为止。”

“另外,在这第二份遗嘱中,并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

“准确来说......刘秋月要想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就只有跟你这个法定继承人说才行。”

“而在你们这2个月时间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我只看到了‘不急、再说’....这种模棱两可的回答。”

“所以,这第二份遗嘱,可以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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