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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章 用的时候喊小甜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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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个,还违反了《人民蜀黍法》第22条。”

“隐瞒案情、不依法取证、选择性执法?。”

“我猜测.....哪怕最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被开除公职。”

“许新,那涉及的罪名可就多了。”

“第一个,违法立案,属于滥用职权范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

“若明显缺乏证据、或数额未达标准,仍强行立案,即构成程序违法。”

“而许新,在明知于澈的案子,并不符合立案条件,却因为其身份特殊,选择故意违法立案,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处理事务,构成滥用职权罪。”

“之后的‘远洋捕捞’行为,同属此罪。”

“第二个,指使童小路去碰瓷,并敲诈勒索3.5万元。”

“即使他没有获得实际金钱利益,仍构成‘教唆’犯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而许新....作为组织、指挥者,起到主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该罪名的全部刑事责任?。”

听着金胜的梳理、剖析,刘少波原本有些‘笑嘻嘻’的表情,早已转变成了认真。

就连到了房门口都不走,还跟着自己一起进了511号房间。

金胜也没在意,之前小组内的其他小伙伴们,基本上都被开过‘小灶’。

这次就当是补上了。

随手把行李丢在床上,嘴上则是继续说道:“第三个,刑讯逼供罪。”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特殊主体?: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特定对象?: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这里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局限于已被正式立案者。”

“特定行为?:必须实施了?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在牛犇这个案子中,采取了冻、饿、不准睡觉等三种变相肉刑,逼迫他做出有罪供述。”

“主观故意?:责任形式为?故意?,无论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均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许新之外,县治安局刑侦大队中,参与审讯的几人,同样涉嫌此罪。”

“第四个,虐待被监管人罪?。”

“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或虐待。”

“本案中,许新、侯亮两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了逼取口供、迫使嫌疑人认罪认罚,指使看守所人员(或同监室其他被监管人)对牛犇实施暴力。”

“属于典型的‘指使他人实施虐待’情形,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只要殴打行为,造成了被监管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或存在多次、指使多人实施等情形,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看守所所长章友德、葛东、以及监舍管教民警,同属于此罪。”

“至于侯亮这位大队长。”

“完全可以说.....但凡许新涉及的罪名,他必有一份。”

“甚至最后受的处罚还会更加严重。”

“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他才是那个发号施令之人,属于主谋范畴。”

“还有那位唐秉坤局长。”

“在没看到详细卷宗之前,我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但有一点,他怎么都避不开。”

“那就是.......帮助下属侯亮、许新,去掩盖程序违法的事实。”

“这就很有可能会构成‘包庇罪’了。”

“行了......治安方面差不多就这样,咱们随便讨论一下得了。”

金胜拿起一瓶房间送的矿泉水,拧开喝了两口。

说这么多,嘴巴有点干。

刘少波内心稍稍消化了一下,紧接着问道:“金律,还有检察署这边呢?”

“罗红梅我知道,受侯亮的人情委托,对我反映、控告的违法犯罪情形,故意拖延、包庇、不予监督纠正,属于徇私枉法。”

“那两个驻所的检察官呢?”

“他们具体会涉及什么犯罪?”

金胜坐到沙发上,翘起二郎腿,笑着举起一根手指摇了摇道:“罗红梅徇私枉法是没错,但你说的......不够全面。”

“据我所知,侯亮准备对牛犇动手的时候,曾经打过一个电话给她。”

“希望能帮忙嘱咐一下两个驻所检察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不知道里面具体说了什么,但罗红梅显然也是答应了下来。”

“事前通谋、事后帮助掩盖罪行、提供便利......”

“妥妥构成了‘刑讯逼供罪’的共犯。”

“最高检察署也出过一份‘意见’,若有纵容、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或?明知仍不予制止、掩盖事实?的.....便可认定为共犯。?”

“至于那两个驻所检察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点,有待考量。”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违纪和失职。”

“古语有云.....官大一级压死人。”

“他们虽负有法定监督职责?,对看守所内部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现、报告、制止和追责的义务?。”

“可罗红梅怎么说,都是他们的顶头上司。”

“有些事情你懂的......”

“?所以说,仅仅是单纯的‘无视’或‘不作为’,并无主观故意或未造成法定后果,则不必然构成犯罪。”

“但是,面对领导明显‘违法’的指令,他们其实可以拒绝,并向本院检察长或检务督察部门进行报告,或者向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举报。”

“只可惜,他们没有这么做。”

“这也导致了被波及自身。”

刘少波缓缓点了点头,非常同意金胜的观点。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特别在公家职场中。

随波逐流才是大势。

那些敢于提出质疑的,或者违反命令的,偷偷找上级举报的,基本上没什么好后果。

最直观的例子.......安欣。

他的资源不好吗?

青梅竹马不够漂亮吗?

那为什么还会蹉跎多年,从一个意气风发的青年蜀黍变成了满头白发、沉默孤寂的中年人。

要不是为了‘过审’,信不信最后结局更凄惨,一个人孤独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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