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章 贵有贵的道理(1/2)
手机另一头,牛淑芬不以为意的说道:“这不就跟做生意一样嘛!”
“人家忽悠你说手里有货,等你把钱给打过去后,直接失联,消失不见。”
“摆明了就是冲着骗你钱来的。”
“这种事情太常见了。”
“只不过相比十多年前,现在这些套路是越来越深了。”
形容的还挺形象!
金胜笑着应道:“意思差不多。”
“但我要表达的是.....如果李伟达真因为这次案子,身上背了刑事处罚的案底,这对小朋友以后或许会有一定影响。”
“哪怕你们离了婚,也不能否认他是孩子亲生父亲的事实。”
“时间或许是淡化一切的良药,但电子档案可不会。”
“只要有记录,随时都能查阅。”
“我这么说.....两位能明白吗?”
事关自己的外孙女,牛淑芬急切道:“明白、明白....”
“那金律师,你说这事该怎么处理?”
金胜立即回道:“先把人约出来,私下谈谈。”
“摆事实、讲利害关系。”
“只要没有告上法庭,一切都还在控制范围之内。”
“这是目前这个阶段来说,最简单、最省时、最妥善的一个处理方式。”
“当然....如果二位想要让李伟达付出更大的代价,那我就无所顾忌,放手去做了。”
这也是金胜之前给蒋梦瑶上过的一课。
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哪个律师不会。
可难就难在....能吃透整个案子所有变化,不止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还要懂得规避所有其它风险。
站在客户角度上,设身处地的着想,那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好律师。
价格贵.....那肯定是有道理的。
“金律师,处理案子.....你是专业的,我们无条件信任。”
“一切,就都按你说的办吧!”
牛淑芬一丝犹豫都没有,一口便答应了下来。
金胜就喜欢这种听劝的。
“多谢牛女士的信任。”
“那接下来,我跟二位确认一下咱们这边的诉求。”
“首先....是要拿回原本属于王小姐的1205万购房款。”
“如果情况允许,我会在这个基础上尽量争取更多补偿。”
“这一点有问题吗?”
电话那头,牛淑芬立即应道:“没有没有....”
“金律师,你就放手去搞。”
“越多越好,绝不能便宜那个渣男和小三。”
金胜一边在纸上做记录,并画了个圈圈作为重点,一边随口回道:“牛女士请放心。”
“搞钱....我们律师也是专业的。”
“毕竟咱们签的委托协议,是风险代理,总金额的8%。”
“也就是说,我能帮您这边拿回越多,收取的费用同样更多。”
牛淑芬一听这话,‘呵呵’一笑道:“好,金律师你这么说,那我就更放心了。”
虽然不懂法律,但她懂怎么做生意啊!
厂家提供商品,销售员进行销售,卖的越多,提成越高。
卖不出去,当然也就没钱了。
这种模式....就是为了激励‘服务’提供方,能全力以赴。
在追求成功的同时,把利益最大化。
这叫双赢!
“其次.....就是关于孩子这块的问题。”
“这也是我为什么要提出来,先跟对方进行私下谈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旦打掉前面签订的离婚协议,那么抚养权就必须得重新商议。”
“虽然有我在,李伟达肯定是拿不走的,但恶心一下,不断纠缠王小姐,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咱们不能对别人的‘人性’,抱有太大的期待。”
“这次.....我会针对这一点,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对探视、抚养费,制定相应的规则。”
等金胜把这番话说完,牛淑芬再次开口了。
“对对对.....这个很重要。”
“沫沫可是我们家的心头宝,绝对不可能给他的。”
“金律师,抚养费什么的,我们家不差他那三瓜俩枣的。”
“就是能不能.....只要他以后别在孩子面前出现,抚养费干脆不要了。”
王嫣然在旁边附了一声道:“对,我也是这么想的。”
两人能说出这话儿,金胜丝毫不觉得稀奇。
夫妻离婚后,阻止另一方来探望孩子,这种事在实务中经常会听到、看到。
很常见!
但可惜,那是不现实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金胜开口回道:“牛女士、王小姐,两位可能不清楚。”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是保障双方的情感联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丧失。”
“支付抚养费这一点,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旨在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这两项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哪怕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作为拒绝他来探望的合法理由。”
“要是你这边设置障碍,进行阻拦的话,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这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通俗点来说.....两者不搭噶!”
“李伟达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法律上就享有探视权,任何人都不能无端阻止他们见面。”
“否则就违法了。”
“他完全可以告你的。”
牛淑芬有些疑惑的反驳道:“金律师,这不对吧!”
“我看好多短剧上,不是有那个什么‘断亲书’吗?”
“还是律师出具的,有法律效力。”
金胜听的嘴角直抽抽。
我丢雷老......
重生后断亲,家人都后悔了!!
这股风已经吹到现实了吗?
站在旁边一直听着的蒋梦瑶,连忙捂住自己的嘴,差点没笑出声。
“牛女士,这种短剧.....您看个乐呵就得了,里面大部分都是胡扯的。”
“甚至毫无逻辑、常识可言。”
“哪怕只上过高中,或者写剧本的时候上网查一下资料,也绝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父母跟子女之间的血缘、血亲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声明或司法程序,人为进行解除的。”
“同时,法律规定上的抚养、探视、赡养....等义务具有强制性,也不能通过此类文书免除。?”
“除非....当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之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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